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金華市大力扶持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十條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金華市大力扶持生物醫藥產業
高質量發展十條意見
為把握生物醫藥產業發展新機遇,加快構建生物醫藥創新高地,推動我市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對象
本意見適用于已依法登記注冊,從事生物醫藥相關領域研發、生產、服務等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組織(聯合體)等。重點支持創新藥、原料藥、高端醫療器械、新型服務外包等領域。
二、提升企業創新研發能力
(一)支持藥品研發生產。對申報創新藥品(包括中藥創新藥、化學藥創新藥、生物制品創新藥),新取得臨床試驗批件的,單個品種獎勵200萬元;完成Ⅰ期、Ⅱ期、Ⅲ期臨床試驗的,分別獎勵800萬元、1000萬元、1200萬元;新取得國家藥品注冊批件且實施產業化的,單個品種再獎勵16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對申報改良型新藥(包括中藥改良型新藥、化學藥改良型新藥、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藥),新取得臨床試驗批件的,單個品種獎勵50萬元;完成Ⅰ期、Ⅱ期、Ⅲ期臨床試驗的,分別獎勵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新取得國家藥品注冊批件且實施產業化的,單個品種再獎勵6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對獲得藥品注冊證書并實施產業化的仿制藥(包括仿制藥、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類似藥〕),每個品種獎勵300萬元(首仿藥及需要通過開展臨床試驗獲批的,再獎勵300萬元)。對被認定為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并實施產業化的,每個品種獎勵300萬元(需要通過開展真實世界臨床試驗獲批的,再獎勵2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對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并實施產業化的仿制藥,每個品種獎勵100萬元,其中通過生物等效性實驗的,每個品種再獎勵1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二)支持醫療器械研發生產。對獲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書并實施產業化的第三類醫療器械,單個品種獎勵100萬元,通過開展臨床試驗獲批的,單個品種再獎勵200萬元,按國家《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程序》獲批的,單個品種再獎勵300萬元。對獲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書并實施產業化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單個品種獎勵30萬元,通過開展臨床試驗獲批的,單個品種再獎勵70萬元,按《浙江省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浙江省第二類醫療器械優先審評程序》獲批的,單個品種再獎勵100萬元。本條款單個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三)支持特色原料藥產業化。原料藥完成注冊備案,獲得A狀態并實施產業化的,每個品種獎勵5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四)支持化妝品研發生產。支持化妝品新原料的研發生產,對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注冊或備案、成功納入《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年版)》的化妝品新原料并實施產業化的,經核準后每項獎勵50萬元;支持特殊化妝品的研發注冊,對從事化妝品研發生產的企業,通過注冊程序獲得特殊化妝品產品注冊證并實施產業化的,每個品種獎勵50萬元。本條款單個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牽頭單位: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三、支持醫藥產業做大做強
(五)強化新業態模式培育。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委托雙方須無投資關聯情況)生產所持證的藥品或醫療器械,每個產品當年銷售收入達100萬元以上的,按其年度新增實際交易合同金額的3%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600萬元。對承擔委托生產任務的企業(委托雙方須無投資關聯情況),每個產品當年銷售收入達100萬元以上的,按其年度新增實際交易合同金額的3%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6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六)鼓勵企業拓展市場。鼓勵企業積極參加國家、省、省際聯盟集中帶量采購,對中標的藥品、醫療器械,按中標品種總價的3%分年度予以獎勵,單個品種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6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醫保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七)提升創新國際化水平。對首次取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歐洲藥品管理局(EMA)、日本藥品醫療器械局(PMDA)等機構批準,獲得境外上市資質并在相關境外市場實現銷售的藥品,每個產品分別獎勵100萬元,原料藥減半獎勵。對已取得國內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產品,首次取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歐洲藥品管理局(EMA)、歐洲統一(CE)、日本藥品醫療器械局(PMDA)等市場準入資質并在相關境外市場實現銷售的,每個產品分別獎勵50萬元。本條款單個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八)支持創新優質藥品和醫療器械應用。建立完善面對面會商機制,支持優質創新產品進入醫療機構。對醫療機構使用的創新優質藥品和醫療器械,給予其最高不超過實際使用產品金額3%的獎勵,單家醫療機構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市財政局)
四、提升產業配套能力
(九)加強公共服務支撐。對新建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機構(GLP)、藥物(含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GCP)、建設醫藥合同研發機構(CRO)、醫藥合同外包生產機構(CMO)、醫藥合同定制研發生產機構(CDMO)等產業應用基礎平臺,以及實驗動物服務平臺、檢驗檢測平臺、轉化醫學中心等產業公共服務平臺且固定資產投資(不包括基建)總額超500萬元的,按固定資產投資的30%給予獎勵,單家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已建成運營的產業公共服務平臺,為生物醫藥企業(非關聯企業)提供服務且年度服務合同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按其服務金額的10%給予獎勵,單家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十)鼓勵開展臨床試驗服務。建立醫企對接工作機制,鼓勵企業、研發機構與醫療機構聯合開展臨床研究。對按照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獲得藥物臨床試驗資質的醫療機構,每年為醫藥企業提供臨床試驗服務項目,每個項目牽頭單位、參與單位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單個醫療機構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市財政局)
本意見涉及的獎補類項目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承擔,其中市級財政負擔部分,除注明列支渠道的外,由排第一的責任單位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以往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從優、就高”的原則予以支持。各縣(市)可參照執行。本政策自2024年12月25日實施,有效期3年。施行期間如遇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調整的,按上級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