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文件精神,全面推進我區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試點城市,促進區域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現將《大興區促進知識產權發展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大興區促進知識產權發展辦法
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大興區知識產權局
2024年3月8日
附件
大興區促進知識產權發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兩區”工作推進措施》(京知局〔2021〕35 號)《大興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京興政發〔2022〕22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試點城市創建,促進區域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展專利、商標相關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主體。專利為授權專利,項目申請人應為第一專利權人;商標為注冊商標,項目申請人應為商標專用權人,共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項目申請人應為共有商標代表人。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三條 鼓勵開展高質量知識產權創造。對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體,每項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資金獎勵。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獎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體,每項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資金獎勵;對獲得北京市發明專利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主體,每項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的資金獎勵。每個主體每年度的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四條 助力開展知識產權品牌建設。對首次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資金獎勵。對首次獲得北京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的企業,給予5萬元的資金獎勵;對獲得北京市標桿、優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工作站稱號的主體,給予5萬元的資金獎勵。對獲得北京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工作站單項優秀獎的主體,給予3萬元的資金獎勵。
第五條 支持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對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勝訴的主體,根據相關生效法律文書,按照案件實際發生律師費的50%,給予單個案件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支持,每個主體每年度的資金支持總額不超過30萬元;對已投保專利保險的主體,按照其每年專利保險實際費用支出的50%,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支持,每個主體支持年限不超過三年。
第六條 支持開展專利轉化運用。對醫藥健康、數字經濟、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裝備、科技服務等領域的主體通過專利轉讓、許可方式組織實施專利轉化項目,按照其專利交易實際支出費用總額的5%,每個項目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持;支持主體開展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專利導航、專利預警項目,按照每個項目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資金支持。每個主體年度資金支持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開展知識產權融資。對通過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且已結清的主體,按年度實際支出貸款利息的50%,給予貼息補貼,每個主體每年最多可申請一筆貸款貼息支持,貼息總額不超過30萬元。以組合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只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部分。組合貸款中無法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的,不予資助;對通過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融資的主體,在項目到期還本付息后,按實際融資額的2%,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持。每個主體補貼年限不超過三年。
第八條 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做大做強。對經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登記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照其上年度為區內企業開展知識產權代理、質押融資、轉化運營等服務收入的10%,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支持。每家機構支持年限不超過三年。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征集評審。由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每年公開征集,并組織專家開展項目評審。
第十條 審核公示。評審通過的項目,在大興區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予以支持。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持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提交書面意見和有關證據,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兌現監管。支持資金經大興區促進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聯審通過后撥付兌現。對在審計與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經核查違規的申報主體,自發現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報本辦法,并限期返還已獲得的資金。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同時符合大興區其他政策規定的,按照擇優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及北京市相關政策變動,將做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