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現將《關于支持南沙區漁業產業園發展的若干措施(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
2024年11月5日
關于支持
為加快推進廣州市南沙區漁業產業園(以下簡稱“產業園”)建設,提升農業集聚效應,促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本區農業競爭力,根據《廣東省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資金管理規定》的文件精神,按照《南沙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規定》,結合漁業產業園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扶持漁業產業園發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條【適用范圍及實施主體】
(一)適用范圍:萬頃沙鎮廣州南沙現代農業產業集團公司轄區內,北至十六圍、南至二十一圍約3.9萬畝,具體按批復的產業園規劃占地面積為準。
(二)實施主體(扶持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南沙從事與漁業發展相關聯的企業(組織)。如:漁業科研機構、產業化聯合體、農民專業合作社、漁業發展與服務平臺型企業等。
2.產業園內自有土地或租賃合同剩余年限不低于2年。
3.按照產業園(經省政府批準,詳見粵農農辦〔2019〕466號文)創建方案,產業園建設的牽頭實施主體為廣州南沙現代農業產業集團公司(原廣州南沙圍墾開發公司)。
第二條【一般項目扶持】
對實施主體編制產業園規劃設計、建設方案;組織相關峰會;進行新品種新技術研發推廣;建立營銷渠道、創建品牌等非工程類項目,區財政按照項目總投資不超過45%給予補助,單個項目區級財政補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三條【設施建設項目扶持】
實施主體建設供水供電、核心區道路改造、漁業生產加工設施等項目,區財政按照項目總投資不超過45%給予補助,單個項目區級財政補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牽頭實施主體或其他單位投資建設園區公共基礎設施的,最高可申請全額財政補助資金,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實施。
第四條【科技創新獎】
實施主體新培育并通過國家級新品種審定的,每個新品種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獎勵。同一品種獲得國家級新品種審定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獎勵。
第五條【品牌發展扶持】
實施主體成功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60萬元、40萬元、20萬元的獎勵,每次復檢合格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8萬元、6萬元獎勵。
實施主體成功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級良種場的漁業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實施主體成功申報國家級(包括粵港澳大灣區)、省級“菜籃子”基地稱號的漁業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實施主體成功申報國家級、省級健康養殖示范場稱號的漁業企業,一次性給予補助10萬元、8萬元。
實施主體新獲得供港澳資質的漁業企業,一次性給予補助10萬元,并可憑申請提供集中報檢、一站式檢驗檢疫等服務。
第六條【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扶持】
在園區內進行水產養殖生產活動的實施主體,給予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自付保費部分50%補貼。
第七條【用地保障政策】
在同等條件下,入園實施主體土地使用權期滿優先續租。合同有效期結束前12個月,前3年畝產值達到3萬元,第三年畝產值達到5萬元以上,最長可續簽6年(含本數)合同。
入園企業的農民收入高于當地平均水平15%以上,在推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產業競爭力等方面樹立漁業現代化建設的標桿,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顯著的,經領導小組審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后最長可續簽12年(含本數)合同,并適當擴大續租面積。
第八條【產業園項目貸款貼息扶持】
實施主體在產業園貸款建設產業化項目的,可申請貸款貼息扶持。
第九條【上市及集聚人才獎】
產業園區內的企業上市及集聚人才獎,按廣州市南沙新區(自貿片區)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條【特別貢獻獎】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由領導小組根據產業園區發展情況、區漁業發展需要,對具體情況進行研究確定,并予以獎補。
第十一條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申報主體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將取消獎勵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十三條本措施涉及數值“達到”“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高于”“不超過”的,均包含本數。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措施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
第十四條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6日。2020年4月17日印發實施的《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 廣州市南沙區財政印發關于支持南沙區漁業產業園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南農規字〔2020〕4號)同時廢止。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