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業單位,街道機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海寧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海寧市“新興海工程”實施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的精神,全面開展“三個年”活動,進一步提振“求真務實、奮勇爭先”的馬橋精神,切實推動馬橋街道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經街道黨委、辦事處研究,決定修訂更新如下政策意見。
一、政策措施
(一)行業龍頭企業培育
以“強龍頭、補鏈條、聚集群”為引領,聚焦優勢產業、優質企業,加快培育和發展一批龍頭企業。到2026年末,力爭產值超50億元企業1家,達到30-50億元企業2家,達到10-30億元企業5家。為進一步發揮龍頭企業產業帶動作用,對產值(體現在馬橋)首次達到50億元、30億元、20億元、10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規上企業上臺階培育
對產值(體現在馬橋)首次達到5億元、3億元、1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科技創新企業培育
鼓勵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道路,到2026年力爭國家級“專精特新”企業達到5家,專注行業細分領域的企業達到30家,形成差別化發展格局。對當年獲得國家級“專精特新”企業、國家級“隱形冠軍”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企業、省級“隱形冠軍”企業、省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5萬元、3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當年獲得嘉興市市長質量獎(含提名獎、創新獎)、海寧市市長質量獎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當年參與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浙江制造”團體標準的工業企業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當年通過“品字標”浙江制造認證、綠色產品認證的工業企業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分別給予10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當年入板“海寧鵑湖科技板”的企業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優質小微企業培育
加快優質小微企業培育,加強“小升規”輔導,到2026年力爭利用國有標準廠房培育優質小微企業100家以上,形成合理的企業梯隊結構。對入駐街道純國有(集體)標準廠房的工業企業:
1.2024年度及以后月度入規的企業,給予其當年度2元/平方米/月的房屋租金優惠。
2.已入駐的規上企業,當年產值增速15%以上且上一年增速為正的,給予其當年度2元/平方米/月的房屋租金優惠。
3.對入駐在村集體標準廠房企業參照上述第1、第2條執行,所需資金由街道財政補貼給村集體標準廠房持有主體。
4.對入駐街道國有標準廠房企業,房屋租金優惠由各標準廠房持有主體兌現,企業各年度房屋租金優惠合計最高不超過4元/平方米/月。原《馬橋街道國有標準廠房租賃企業考核結果運用實施辦法(試行)》同步廢止。
5.國有(集體)標準廠房以外的月度入規的企業,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6.國有(集體)標準廠房入駐的招商項目如已享受招商政策中房租減免的,則上述第1、第2條不疊加享受。
(五)項目推進激勵
鼓勵新供地項目(不含二次開發)早開工、早竣工、早投產,對項目實際建設期較約定建設期提前10%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分別給予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獎勵,實際建設期以海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驗收為準,并結合銷售發票及項目實際投產情況綜合考慮。
(六)綠碳節能企業培育
鼓勵企業參與綠色發展,對當年度創建嘉興市級及以上綠色工廠驗收通過的企業、當年認定嘉興市級及以上的節水型企業、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并通過海寧市級及以上審核驗收通過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七)智能制造企業培育
鼓勵企業智能制造轉型,對認定確為實施智能化、數字化改造的項目,改造軟件(包括傳感器、檢測器等軟件配套)投入財務支出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每個項目1萬元、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八)企業會展支持
設立專項資金池,每年投入不少于200萬元。用于企業展會服務,爭取優質展位資源,辦好集中展,給予一定企業參展補助。
(九)年度先進激勵
結合企業工業躍升、財政貢獻等實績評選先進企業若干,給予企業負責人10-15萬元獎金或者等額獎勵。
二、相關說明
(一)獎勵辦法
1.本文件涉及的獎勵資金于次年予以兌現。
2.如無特別說明,本文件涉及的獎勵資金由街道財政安排。
(二)一票否決的情況
享受本政策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如在能耗管理、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等方面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相關規定取消獎勵。
三、附則
(一)本文件適用于注冊地址在馬橋街道轄區內的工業企業。
(二)本文件涉及產值、投資、投入財務支出等數據以統計部門數據為準。
(三)本文件所規定獎勵條件不與企業當年度財政貢獻掛鉤,未盡之處,由馬橋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
(四)本文件于2024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文件執行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涉及基數的,以上年度統計數據為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