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自治縣、市、區)知識產權局(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現將修訂后的《畢節市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畢節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畢節市知識產權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畢節市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我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資助的知識產權范圍包括專利、商標、地理標志。本辦法涉及的知識產權資助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從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資助資金的使用遵循“效益優先、注重質量、重點支持、事后資助、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規定的資助項目,系從事我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資助條件并提供相應印證資料,經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審核通過后給予的后補助項目。
第五條 資助對象的條件
(一)資助對象知識產權權屬清晰、合法有效;
(二)資助對象無違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違法犯罪行為,資助項目審核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行政處罰信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信息”欄目中無記錄,自然人未被納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自然人和企業未被納入信用中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資助項目審核時記錄已修復或移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除外);其中,行政處罰信息記錄自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至資助項目審核時,超過2年尚未移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不再對其資助申請進行限制。
(三)知識產權為多個權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順序權利人提出資助申請。
(四)資助申請人因發生名稱變更等情況造成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不一致的,應當在進行變更后再申請資助。
(五)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給予資金資助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資助標準
第六條知識產權運用
(一)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資助。企業將授權2年內的發明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認定試點平臺(https://www.zlcp.org.cn/)進行備案,被審核認定為專利密集型產品的,每件發明專利資助3000元。同一件專利密集型產品,最多資助2件發明專利。
(二)知識產權運營資助
1.發明專利開放許可資助。發明專利權人將其授權發明專利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開放許可平臺進行公示后,首次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許可備案登記,每件發明專利資助2000元。
2.專利轉讓許可資助。高校院所、企業等創新主體將授權專利首次轉讓或許可給企業,屬非關聯交易,單筆轉讓或許可的實際交易金額在2萬元及以上的,給予轉讓或許可專利的高校院所、企業資助3000元。同一單位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3萬元,每年按實際交易金額從高到低排序資助不超過5家。
(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核準使用資助。從本辦法印發之日起算,對經核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市場主體,每家資助3000元。
(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助。知識產權權利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資助0.5萬元;金額在200萬元(含)以上300萬元以下的,資助1.5萬元;金額在300萬元(含)及以上的,資助2.5萬元。全年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資助總額以當年預算資金為限,用完即止。
第七條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維權資助。鼓勵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權利人主動維權,對權利人在下列情形中產生的合理維權費用給予部分資助:
1.行政裁決、行政調解等行政處理程序已終結,維權請求獲得支持;
2.司法訴訟程序已終結,維權請求獲得支持;
3.專利、商標無效程序已終結,維權請求獲得支持;
4.仲裁程序已終結,維權請求獲得支持;
5.人民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經司法確認,其維權請求獲得支持。
資助金額按照維權過程中實際支出維權費用的20%給予資助,國內維權資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涉外維權資助最高不超過2萬元,同一權利人同一權利類型,每年最多資助1件。國內維權每年按申請資助先后順序資助不超過2件,涉外維權每年資助不超過1件。
第八條知識產權管理
(一)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資助。對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經專家評審符合資助條件的,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已經獲得國家、省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項目資助的,不重復資助。
(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資助。擁有非轉讓取得有效發明專利2件及以上的企業,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要求(GB/T 29490-2023)》認證并運行滿1年,給予一次性資助2萬元。首次通過《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的,給予一次性資助3萬元。
(三)“一事一議”項目資助。對本辦法未規定、但確需組織實施的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后,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項目實際需要進行資助。
第九條知識產權服務
(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資助。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在畢節設立擁有2名以上(含本數)在貴州省備案執業的專利代理師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外省在畢節設立分支機構)資助2萬元,不重復資助。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備案成立,并在我市正常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滿3年,上年度代理我市商標被核準注冊商標100件以上的商標代理機構資助1萬元,不重復資助。
(二)知識產權公益服務資助。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幫助30家以上企業開展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制定、戰略規劃編制、專利技術挖掘、商標品牌指導、知識產權申請與維護、許可轉讓、知識產權評估、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等公益服務一年以上,給予5萬元資助。
(三)知識產權研究資助。對承擔市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的畢節市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專利導航、知識產權戰略研究項目的承擔單位,每個項目資助5萬元。
第三章 資助辦理程序
第十條 申請材料
(一)申請本辦法規定的資助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資助申請表;
2.資助對象主體資格材料;
3.知識產權印證資料;
4.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知識產權運用資助的:
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資助,應當提供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認定試點平臺備案的備案號。
申請知識產權運營資助,應當提交發明專利轉讓、許可合同,國家知識產權局轉讓登記、許可備案,轉讓、許可資金票據,居間、交易服務等印證資料。
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資助,應當提交專利權、商標權質押登記印證材料;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合同復印件;貸款發放憑證。
(2)申請知識產權保護資助的:
申請知識產權保護項目資助的,應當提交行政處理決定書、調解書、判決書、仲裁決定書、司法確認書,以及維權委托合同、費用支付票據等印證材料。
(3)申請知識產權服務資助的:
申請知識產權代理機構資助的,應當提交代理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格材料、知識產權代理業務證據印證材料、在畢節市納稅憑證復印件。
第十一條 按照通知要求申請資助項目。申請畢節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專利導航、知識產權戰略研究、知識產權公益服務以及“一事一議”項目資助的時間及相關要求,以市知識產權局下發的通知為準。
第十二條 資助流程
(一)提交申請
申請人可直接將紙質材料報送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相關科室。資助申請人應當在具備資助條件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辦理資助事項,逾期不予資助。條款中已對時限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二)受理審查
1.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定期對資助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審核時,如對材料有疑問,可以要求申請人在7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材料的原件進行核實,申請人逾期不提供的,資助申請審核不予通過。
2.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將擬資助名單發市發改委,由市發改委對擬資助企業信用情況進行查詢,出具企業信用信息報告反饋市市場監管局。
3.為保證項目公平、公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可以委托專家對相關項目進行評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核,保障項目實施。
(三)公示
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的資助名單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https://www.bijie.gov.cn/bm/bjsscjgj/index.html)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資金撥付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資助對象應當自公示期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提交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收據,并附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及開戶銀行賬號資料辦理資金撥付。
第四章 資助資金預算
第十三條 嚴格堅持有財政預算的支出,沒有財政預算不得支出的原則,遇政策調整無預算安排的項目,不再予以資助。
第五章 資助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資助對象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須將申請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資助對象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違反相關財經紀律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單位兩年內、項目負責人三年內將不得申報畢節市知識產權有關資助,不予推薦申報知識產權有關的項目。
第十五條 資助對象申請獲得的資助資金,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使用,專項用于推動申請單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相關的費用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資助資金。
第十六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辦理資助的工作人員在資助受理、審查、核實資金撥付等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畢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畢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畢節市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和〈畢節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畢知發〔2023〕4號)同時廢止。
畢節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推動知識產權工作,依法、有效管理市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激勵和引導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鼓勵發明創造,促進自主創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資金,用于提升我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使用管理,并接受同級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資助資金的資助項目,系從事我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資助條件并提供相應印證資料,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審核通過后給予的后補助項目。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遵循“效益優先、注重質量、重點支持、事后資助、總量控制”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提出專項資金預算申請,編制、報送專項資金預算和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規定向市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申報預算,并按照“誰花錢、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財政部門根據工作安排,視資金的使用情況,組織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用于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
(二)用于發明專利開放許可;
(三)用于專利轉讓許可;
(四)用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五)用于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作;
(六)用于知識產權保護;
(七)用于知識產權公共服務;
(八)用于知識產權管理;
(九)其他知識產權事業。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申請條件及程序。
(一)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需填相應申請表。
(二)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應符合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三)本辦法涉及到的其他資助事項,未在本辦法中明確的,具體資助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管理,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工作需要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實施財政重點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按照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加強資金使用管理,規范預算執行。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資助過程中不得濫用職權,如因此造成專項資金重大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畢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畢節市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和〈畢節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畢知發〔202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