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咸寧高新區財政(金)局,科經局:
根據財政部、工信部《關于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3〕117號)文件精神及省經信廳《工作提示函》(2025年4月15日)要求,市財政局會同市經信局重新修訂了《咸寧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F將修訂后的《咸寧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咸寧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咸寧市財政局 咸寧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20日
咸寧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工信部關于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3〕117號)、省財政廳、省經信廳《關于開展2024年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鄂財產發〔2024〕34號)、《咸寧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城市實施方案》(咸經信〔2024〕88號)等文件精神,為了規范財政資金使用管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形成政策合力,促進我市中小企業加快實施數字化轉型改造,提高企業創新水平,推動企業核心競爭力顯著提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下達的用于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的資金及咸寧市市、縣(市、區,含咸寧高新區,下同)兩級的配套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省市縣統籌、分級負擔、公開透明、注重績效、規范管理”的原則,采取項目法的方式分配,確保資金科學分配、安全高效。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經信局按照部門職能各負其責,共同管理,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市財政局負責牽頭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資金預算安排、資金下達;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
(二)市經信局負責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需求;印發專項資金申報工作指南,明確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范圍;組織開展專項資金年度項目申報、遴選工作;制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報批;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承擔項目管理責任。
(三)各地財政、經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配套資金的預算安排,組織本地的項目申報、初審、驗收,及時撥付本級配套資金以及開展財政監督檢查、重點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支持范圍及其標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直接補助、以獎代補等支持方式。對已獲得中央財政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不再重復支持,已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財政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2022〕22號)中改造試點的中小企業不再重復支持。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裝備制造、電子信息、紡織服裝、新型建材、生物醫藥等試點行業的企業實施數字化轉型改造,以及支持提高數字化服務能力、建設數字化試點示范、開展咨詢診斷、審計驗收等工作。
(一)支持企業數字化改造。采取先建后補方式,按照工信部發布的最新版《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指標》,對企業改造后數字化水平達到二級及以上的,按照其數字化改造(包括:相關的軟件、云服務支出,網關、路由等必要的數據采集傳輸設備支出)實際投入的6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5萬元。補貼資金由省級資金承擔。
(二)打造“鏈式”數字化轉型標桿。支持鏈主企業智能化改造數字化轉型,鼓勵鏈主企業帶動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和產業鏈上下游協同配套,發展數字化供應鏈,通過訂單牽引、技術擴散、資源共享等方式,賦能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對全市“智能化改造數字化轉型試點示范企業”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由市、縣(市、區)配套資金各承擔50%。
(三)支持企業申報省級示范項目。對獲評省經信廳智能制造、上云標桿、工業互聯網平臺(含雙跨)、5G工廠、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融合試點示范等的企業,獎勵20萬元。對獲評省級及以上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典型案例的企業,獎勵5萬元。獎勵資金由市、縣(市、區)配套資金承擔。
(四)建設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平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遴選服務商建設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公共服務平臺,實現“線上+線下”服務聯動,集成項目管理、供需對接、人才培訓、轉型咨詢、成果展示等功能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一站式數字化轉型服務。平臺建設費用不高于20萬元,由省級資金承擔。
(五)開展數字化轉型培訓活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遴選服務商統籌組織開展數字化轉型培訓活動,包括數字化轉型線上線下人才培訓、經驗推廣、會議論壇、行業交流等專題活動,以及數字化轉型供需對接、案例征集、競賽等。對受委托的服務商給予不高于10萬元補貼,補貼資金由市級資金承擔。
(六)開展數字化轉型診斷咨詢。支持服務商積極推廣應用一批技術先進、部署便捷、效益明顯、企業認可的“小快輕準”優秀解決方案和產品,助推中小企業加快實施數字化轉型改造。以完成改造驗收達標企業數量為準,對每家企業對應的診斷咨詢服務商補貼不高于5000元。補貼資金由省級資金承擔。
(七)加強數字化轉型全過程管理。持續跟蹤指導企業實施數字化轉型改造,圍繞“診斷-簽約-改造-驗收”全過程,為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提供方案指導、咨詢診斷、需求對接、進度協調、質量管控、評估評測等指導服務,推動數字化轉型工作規范化管理。
(八)開展數字化改造評測驗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遴選服務商對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開展評測、審計及驗收工作,按照改造后數字化水平達到二級及以上(根據工信部發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指標》確定)的企業數量,對服務機構給予補貼。審計驗收費用不高于120萬元,由省級資金承擔。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七條 市經信局按照試點工作實施進展,公開發布改造試點企業、標桿企業、典型案例等申報指南文件,明確支持重點、申報程序及要求,向社會公開征集。
第八條 申報企業須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報送申報材料,專項資金項目采取逐級申報、專家評審和綜合評定相結合方式,確保公開、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按照屬地原則向縣(市、區)科經局、咸寧高新區科創局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二)推薦。縣(市、區)科經局、咸寧高新區科創局負責對轄區內的申報企業相關資格條件進行初審,重點審查申報企業是否具備申請資格、有關申報文件材料是否真實有效等,出具推薦意見。
(三)評審。市經信局對申報主體及相關材料進行復核,組織市直相關單位、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九條 申報企業應嚴格按照申報材料確定的方案實施數字化轉型改造,不得擅自變更。如項目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申報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地科經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由所在地科經部門提出初審意見,上報市經信局同意后方可調整。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主體發生變更。
(二)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三)建設期延期三個月及以上,并超過試點實施期間的項目應取消試點資格。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其他重要變化事項。
第十條 改造企業因項目取消、驗收不合格、企業破產等原因產生的結余資金和結轉資金,按照相關規定上繳財政統籌使用。
第十一條 本章上述條款,主要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項目實施;其他項目結合項目屬性,按以下規定分類實施:
(一)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項目,由各縣(市、區)參照當地“免申即享”流程予以實施。實施完畢后,由各地科經、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撥付情況分別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備案。
(二)本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項目,由市經信局按照政府采購流程予以實施。
(三)本辦法第六條第六款項目,由市經信局另行發布申報指南文件予以實施。
第四章 資金分配與執行
第十二條 省級資金支持的“企業數字化改造”獎勵,通過競爭性方式分配,支持全市前200家完成數字化改造且通過驗收的企業,由市經信局制訂資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報批,市財政局據實撥付;省級資金支持的其他項目,由市經信局依據政府購買服務流程及項目主體提供的申報資料,依規、依程序組織審核驗收,市財政局依據審核驗收結果據實撥付。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配套資金支持的“智能化改造數字化轉型試點示范企業”獎勵,由市經信局制訂資金分配方案并報市政府審定,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據實撥付。
第十四條 縣(市、區)配套資金支持的“試點示范項目”,由各縣(市、區)科經部門制訂資金分配方案并報各地政府審定,財政部門據實撥付。
第十五條 市經信局根據省、市資金規模和工作進展情況,編制市級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各縣(市、區)科經部門根據各地配套資金規模和工作進展情況,編制各縣(市、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省、市專項資金在年度預算內按申請順序用完即止,如因預算不足未能在當年度獲得支持的項目,在下一年度預算資金中安排;當年未使用完的省級資金,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申報主體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申報專項資金。如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一律取消申報資格,并且三年內不得享受政府財政獎勵資金;已獲得專項資金的,全額追回資金;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雙監控。市經信局在年度預算執行完成后,對照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對發現問題的要分析原因并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調整、暫緩或者停止該項目的執行。市財政局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開展監督檢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核查。如發現違規操作,及時糾正;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應按照《咸寧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城市實施方案》及本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資金統籌和預算安排,確保地方配套資金落實到位。各地現行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財政獎補標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可依據本政策進行調整;辦法實施過程中,省、市出臺新的資金使用管理政策時,按照新政策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信局共同負責解釋,在省級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完成后自動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