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進一步引導及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提升區域的自主創新能力,推動全區高新技術企業集聚及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根據《蘇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新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蘇府辦〔2021〕81號)和《蘇州高新區創新型企業培育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蘇高新管〔2021〕22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
第二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工作實行區及板塊聯動工作機制,以加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源頭培育為重點,引導企業通過自主創新,不斷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有品牌的高新技術產品,積極引導區域內中小科技型企業向高成長、新模式與新業態轉型,加快成長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條 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引進、培育工作,通過健全市場機制,強化基礎支撐,加強人才培養,深化開放合作等渠道,提升區域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支撐能力。
第四條 加快提升科技創業園等孵化載體的建設水平,進一步營造科技創業氛圍,完善創業環境,為孵化器內企業提供高水平、高質量的專業化孵化服務,同時形成有利于科技創業企業快速成長的空間載體,加速培育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發展。
第五條 結合區域產業優勢,進一步強化科技招商和培育新興產業的力度,積極組織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及知識產權、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擇優選擇區域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等重點領域內的科技型企業進行培育,為培育企業開展全流程、專業化服務。
第六條 集聚科技資源,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激發企業創新的主觀能動性,以人才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等為重點,加強培訓和輔導,通過培育,使其盡快成長為符合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章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工作
第七條 進一步增強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加大科技政策宣傳與落實的力度,推動區域內科技型企業加快成果轉化,培育提升區域內一批掌握核心技術的高科技企業成長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促進我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第八條 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認真履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相應職責。按屬地管理原則,滸墅關先進制造功能片區、太湖科學城功能片區、獅山商務創新功能片區負責轄區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挖掘、發動、輔導及申報企業的現場核查工作。區企業服務中心負責申報材料的收集和初審工作。區科創局負責加強科技企業的政策宣傳、培訓輔導以及對板塊的業務指導,同時會同區財政局、稅務局、市場監管局、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對上報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上報意見。
第四章 獎勵條件及程序
第九條 獎勵措施
(一)對于當年認定的省民營科技企業給予5000元的獎勵。對于當年參加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列入公示的企業給予2000元的獎勵。
(二)完善創新型企業培育庫,對入庫的高新技術培育企業給予2萬元獎勵,區和功能片區兩級按1:1撥付。
(三)對于當年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5萬元獎勵。對于重新認定(2008年以來曾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同時享受上級財政給予的獎勵和支持。
(四)對整體遷入蘇州高新區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完成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整體搬遷手續并備案后按期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經審核分批共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對區內各板塊新招引并經區科創局備案的高質量的科技型企業,落地后兩年內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經審核分批共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以上獎勵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包含創新型企業培育所有政策獎勵。對在上述企業引進中起到關鍵作用的科技服務機構,在其引進企業按期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每引進一家分批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中的省民營科技企業,是指根據《江蘇省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條例》規定,經由省民營科技企業協會備案確認擁有“江蘇省民營科技企業”資質的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標準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機構是指為蘇州高新區招引企業且在中國大陸注冊的法人單位(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國資控股企業、建設期內院所平臺除外),申請獎勵前無不良征信。
第十一條 以上獎勵采用事后獎補的方式,根據區科技創新年度資金預算統籌安排。高新區科創局、財政局統一對申請的資料進行審核,最終報區人才科技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統一下達獎勵資金,具體撥付的時間以下發通知為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中的獎勵資金從每年的高新區科技創新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 企業在獲得本辦法獎勵資金時需簽訂資金使用承諾書。
第十四條 申請獎勵的企業及服務機構必須提供真實材料,如發現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一經查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已資助的費用必須如數全額退回,并納入不誠信名單,同時三年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財政補助和獎勵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5日。原《蘇州高新區加快培育和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實施辦法》(蘇高新管〔2022〕81號)自行廢止。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蘇州高新區(虎丘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