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市產業園區管委會,市直各企事業單位:
《關于促進貴港市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促進貴港市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增強我市自主創新能力,激 發企業創新活力,促進全社會加大研發經費投入,推動技術、人才、資金、項目、政策、市場等創新要素向產業匯聚,推動貴港市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 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科技創新促進廣 西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廳發〔2020〕29 號)、《貴港市科技創新支撐縣域經濟高質量快速發展行動計劃(2019—2023 年)》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條 支持建立科技創新平臺
(一)對獲批準為國家、自治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單位分別給予補助 500 萬元、100 萬元;
(二)對獲認定為國家、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的單位分別給予補助 200 萬元、50 萬元;
(三)對獲認定為國家、自治區、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 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 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單位分別給予補助 100 萬元、30 萬元、10萬元;
(四)對獲備案為國家、自治區、市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的單位分別給予補助 30 萬元、10 萬元、5 萬元。
第二條 支持科技企業的認定備案
(一)對首次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自治區瞪羚企業認定的規模以上企業一次性給予 30 萬元獎勵;
(二)對首次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自治區瞪羚企業認定的其
他企業一次性給予 20 萬元獎勵;
(三)對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自治區瞪羚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 10 萬元獎勵。
第三條 鼓勵企業開展技術交易
加大對技術合同交易的補助,支持我市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等開展合作交流,引進新技術、新成果,積極開展技術交易,對 簽訂的技術合同在有效期內進行技術合同登記的,以企業年度累計技術合同中的技術交易額為基數核算給予獎勵:
(一)對于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
1.技術交易額 10 萬—50 萬元(含 50 萬元)的,一次性補助1萬元;
2.技術交易額 50 萬— 100 萬元(含 100 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3 萬元;
3.技術交易額 100 萬—200 萬元(含 200 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5 萬元;
4.技術交易額 200 萬—500 萬元(含 500 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10 萬元;
5.技術交易額 500 萬元以上的,一次性補助 20 萬元。
(二)對于技術服務合同和技術咨詢合同。
1.技術交易額 100 萬—500 萬元(含 500 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5000 元;
2.技術交易額 500 萬—2500 萬元(含 2500 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1 萬元;
3.技術交易額 2500 萬—5000 萬元(含 5000 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3 萬元;
4.技術交易額 5000 萬— 1 億元(含 1 億元)的,一次性補助5萬元;
5.技術交易額 1 億—2.5 億元(含 2.5 億元)的,一次性補助10 萬元;
6.技術交易額 2.5 億元以上的,一次性補助 20 萬元。
若技術合同交易雙方同在本市的,僅對技術吸納方進行獎 勵;若技術合同交易項目同時符合技術成果轉化獎勵條件的,只 能享受其中之一項獎勵;政府財政經費支持項目合同不列入獎勵范圍。
第四條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對通過自治區核驗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補助。
(一)對企業購買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按實際支付技術交易額的 10%予以補助,單項補助額度不超過 10 萬元。
(二)對企業自有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單項給予 15 萬元補助。
(三)對區外引進科技企業在我市投資轉化自有科技成果項目,單項給予 5 萬元補助。
一年內支持單個企業的補助總額不超過 60 萬元。
第五條 鼓勵爭創國家和自治區榮譽
(一)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特等獎每名獎勵 300 萬元,一等獎每名獎勵 100 萬元,二等獎每名獎勵 50 萬元。
(二)對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單位,特別貢獻獎每名獎 勵 50 萬元,一等獎每名獎勵 30 萬元,二等獎每名獎勵 20 萬元,三等獎每名獎勵 10 萬元。
第六條 加大對國家和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的資助
對牽頭申報國家科技計劃、廣西科技重大專項項目并獲得立 項的企事業單位,分別按照上級財政支持資金的 15%和 10%給予項目配套支持。
第七條 加大對重大技術產品的獎勵
對獲得國內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的市內企業,在實現首臺(套)銷售后,按自治區獎補金額的 10%給予一次性配套獎補。
第八條 加強對市縣科技創新工作和創新型縣(市、區)建設的支持
對獲得自治區“ 副市長+ 副縣長+ 一縣一業”科技創新工作制 度保障項目支持的單位給予 30 萬元的配套獎勵;對獲得自治區 “ 副市長+ 副縣長+ 一縣一業”科技創新試點項目支持的單位給予 自治區資助金額 50%的獎補;對獲得自治區創新型縣(市、 區) 建設項目的單位給予自治區資助金額 50%的獎補。
第九條 加大高層次創新人才招引力度
對引進國外高層次人才并獲得國家高端外國專家引進計劃、 “ 一帶一路”創新人才交流外國專家項目、外國青年人才計劃、國 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等國家引進智力項目支持的用人單位給予 國家級資助金額的等額配套獎補;對引進外國高端人才并獲得 “ 外專聚桂”項目計劃支持的用人單位、對引進東盟和港澳臺地區 優秀青年科技創新人才并獲得“ 東盟杰出青年科學家來華入桂工 作計劃”“ 港澳臺英才聚桂計劃” 等自治區引進智力項目支持的用 人單位一次給予自治區資助金額 50%的獎補;對獲得廣西科技計 劃項目中的高層次創新人才和團隊培養、青年科技創新人才培 養、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補助(后補助)、廣西院士工作站等 課題支持的單位一次給予自治區資助金額 50%的獎補;對引進博 士并作為項目負責人獲得廣西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的用人單位一 次性給予 10 萬元獎補。 同一人才獲得的獎補按照“ 從高不重復”執行,不重復支持。
第十條 加大科技招商引資力度
對整體搬遷來貴港的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一次 性給予 30 萬元獎勵;對整體搬遷來貴港的其他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一次性給予 20 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支持對象
本措施支持對象分為市場主體和個人,市場主體須是注冊地、生產經營地、科技創新、研發經費投入、稅務、統計登記均在貴港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并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相 關機構,按規定納稅,誠信經營,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有真實 的科技創新研發項目,有較大研發經費投入,按時填報統計報表, 無違法違規記錄,無環保問題,無安全生產違規;個人須是在本市市場主體工作且按規定繳納社保的人員。
第十二條 獎勵或補助資金來源
獎勵或補助所需資金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獲得獎勵企業注冊地在市轄三區范圍內的,獎勵或補助所需資金由市本級財 政承擔,獲得獎勵企業注冊地在桂平市、平南縣的,所需資金由市本級和企業所屬市(縣)財政按 5:5 分擔。
第十三條 報審程序
獎補工作按照市場主體申請,市直有關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由市科技局按照相關程序組織實施。具體實施步驟如下:
(一)市科技局發布獎補申報通知;
(二)市場主體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三)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貴港市稅務局審核,提出擬獎補企業名單和獎補金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四)市人民政府審定通過后由市科技局向社會公示 5 個工 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調查不成立的,由市財政及桂平市、平南縣財政直接劃撥相關獎補資金至企業對公賬戶。
第十四條 資金監管
獎補內容依照有關規定公開,接受社會監管。對違反本措施規定,虛報領取獎補資金的企業,一經查實,將由市科技局、財 政局協同有關部門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 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措施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實施,執行期暫定5年(2021—2025 年)。獎補內容與其他文件重復時,以本措施為準,相同項目不重復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