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吉安市市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8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吉安市市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加強市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每年安排,用于支持全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能力建設,推動全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資金。專項資金根據全市知識產權工作發展需要適時調整。
專項資金的使用、申報、監督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嚴格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二章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專利獎評選類:吉安市專利獎評審和獎勵,江西省專利獎、專利轉化運用獎,省級部門以上舉辦的知識產權賽事及中國專利獎獲獎獎勵;
(二)高價值專利培育類:高價值發明專利獎勵,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和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資助;
(三)知識產權運用服務類: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企業、專利導航項目、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知識產權試點示范縣(園區)資助;
(四)品牌商標建設保護類:地理標志產品、商標獲評獎勵,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獲準使用和馳名商標認定資助;
(五)其他推進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相關事項。
第四條 設立吉安市專利獎,用于獎勵我市轉化運用程度高、能形成較強產業化水平、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吉安市專利獎每年評選一次,共評選一等獎1項,獎勵10萬元;二等獎2項,每項獎勵8萬元;三等獎3項,每項獎勵5萬元。
對獲評江西省專利獎和江西省專利轉化運用獎的項目,一次性獎勵不超過10萬元。對參加省級部門以上舉辦的知識產權賽事,獲評金獎、銀獎的專利項目一次性分別獎勵不超過10萬元、5萬元。
對獲評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項目,一次性分別獎勵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和10萬元。
第五條 培育高價值發明專利。支持產學研服協作創新,形成具有較高市場價值,較強產業化前景,能夠引領產業發展的高價值專利。對上一年度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獲得較高質押融資金額的有效發明專利”標準認定為高價值發明專利的,每件獎勵不超過5000元。
第六條 評選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引導我市科技創新型企業培育高價值專利,開發高價值專利產品,支撐重點產業高質量跨越式發展。對入選的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每個項目一次性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第七條 認定吉安市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推動企業在關鍵核心技術上實現突破,提升高價值專利數量、質量,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實現全面均衡快速發展。對認定建設吉安市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的企業,一次性資助不超過20萬元。
第八條 評選吉安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結合我市重點產業發展,提升企業的知識產權競爭力和轉化運用效益。對首次評選為吉安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一次性資助不超過5萬元。原評選且復核有效的“吉安市專利示范企業”轉換為“吉安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轉換企業不再給予資助。
對首次獲評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每家企業一次性分別資助不超過10萬元、5萬元。
第九條 認定吉安市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企業。培育一批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知識產權制度健全、運行有效且發明專利擁有量達50件以上的吉安市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企業,對認定企業一次性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第十條 組織開展專利導航項目。支持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服務機構以及重點園區等開展產業規劃、企業運營及研發活動專利導航,對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每項資助不超過30萬元,對企業運營類、研發活動類專利導航每項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一條 加強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保障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為全市創新主體提供知識產權全鏈條服務。
獲評國家級、省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的,對運營中心建設主體給予一次性分別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獎勵。
對獲評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每家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資助。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的國家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每家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5萬元資助。
第十二條 支持知識產權試點示范縣(園區)創建。對獲批創建國家級知識產權試點縣(園區)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經費資助;對獲批創建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縣(園區)的,給予不超過20萬元經費資助。獲市財政資助經費的縣(市、區),應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支持品牌商標建設保護。對新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地理標志產品、地理標志商標的,每個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新獲準使用國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企業,每家給予最高5000元資助;對新獲認定馳名商標的企業,每家給予最高10萬元資助。
第十四條 獲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全球獎、突破我市重點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報市政府研究,按“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獎勵。
第三章專項資金申報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每年集中申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發布申報通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形式審核合格的項目,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專項資金支持方案,集體研究決策后,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程序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市財政局進行合規性審核后,據實撥付下達資金。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資金和項目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異議申請應當明確異議的內容、理由,并提交證明材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異議處理決定與公示結果不一致的項目,應當另行按程序公示。
對申報審核未通過的項目,應向申報人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獎勵、資助:
(一)不符合國家和省、市的產業、環保、質量、安全生產等政策;
(二)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而未取得相關證照;
(三)被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四)申報過程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齊全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監管
第十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提出專項資金使用意見和績效目標,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和督促各地各單位做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使用意見和績效目標進行合規性審核,并下達預算和績效目標,指導績效管理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資金管理,接受財政、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申報人應當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申報人,收回已撥付的獎勵、資助資金,取消其獎勵、資助資格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自取消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申報專項資金獎勵、資助。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核、分配使用、項目執行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市本級其他支持政策與本辦法重復的,按“擇優不重復”原則執行,同一申報單位的同一項目只能采用一種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最高、不超過等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設立相應專項資金,共同推動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2021年11月26日發布的《吉安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吉府辦發〔2021〕19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期間,若上級政策發生變化或者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