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要求,支持我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規范和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研究修訂了《平頂山市市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平頂山市市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平頂山市財政局
平頂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29日
附 件
平頂山市市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助力推進新型工業化,加快建設先進制造業強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聚焦先進制造業產業集群和重點產業鏈,以數字化轉型為引領,以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為導向,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學規范、公平公正、權責明確、聚焦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分別會同市工信局等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管理。會同市財政局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及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實施項目管理;按照預算編制要求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績效目標,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加強對縣(市、區)相關工作的指導督促。
市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管理。安排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根據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下達預算及績效目標;配合制定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指導市業務主管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等。
各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專項資金申報、審核、推薦,具體實施政策落實、項目監管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制造業、軍民融合等領域。支持范圍包括推動工業企業轉型升級、國家級和省級試點示范培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市委、市政府確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
(一)工業轉型升級類
1.對技術改造項目(高端化改造、綠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設備、軟件投資不低于500萬元的,按照一個年度周期內不超過實際投資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對通過銀行貸款進行新建或改擴建項目的制造業企業,在獲得中央及省財政貼息的基礎上,市財政按照0.5個百分點給予貼息,單個項目年度市級貼息不超過10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市級貼息不超過200萬元。
3.對制造業企業采用直接融資租賃設備方式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省級財政支持金額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年度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二)國家級、省級獎項定額獎勵類
4.對認定為國家級或省級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零碳工業園區、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研究院、產業研究院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
5.對獲得國家級或省級綠色工業園區、綠色工廠、零碳工廠、能效水效“領跑者”、超級能效工廠、制造業單項冠軍、工業設計中心、質量標桿、智能工廠、工業互聯網平臺、智能應用場景、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標桿試點示范等稱號的企業(平臺、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
6.對新獲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認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證的民口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7.對通過國家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同一企業同一申報年度獲得多項榮譽的,按就高原則只享受一項獎勵資金。
(三)中小企業類
8.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國家級、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
9.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首次認定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10.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
(四)對市委、市政府確定的支持事項,按有關政策執行。
第七條 專項資金采用項目法、因素法、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等方式分配。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補助、獎勵、貼息等方式。鼓勵各縣(市、區)聯動支持。
第八條對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國家或省、市其他財政專項資金已支持的,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持。
除設備更新貸款貼息、融資租賃補貼項目外,同一企業原則上一個申報年度內只能申請1個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項目。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預算下達
第九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商市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發布專項資金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對申報工作提出明確具體要求。
各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年度申報指南要求,依據屬地管理原則,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好項目申報和推薦工作,按程序聯合上報申請材料。
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各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核把關,對項目申報單位信用情況進行審查。
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簡化申報資料,優化申報流程,提升評審指標導向性、項目選擇準確性和專項資金使用績效。
第十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采取評審等方式確定擬支持項目,結合資金預算,提出專項資金安排方案,按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規定下達資金。對實施市級資金直達撥付的項目,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在市財政局下達資金后,原則上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招標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和范圍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加強區域和具體項目績效目標的審核,做好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根據工作需要,市財政局在部門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適時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完善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指導各縣(市、區)部門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和市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進行不定期抽查。各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專項資金檢查和項目跟蹤管理、驗收等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實。
對審計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有關縣(市、區)應按規定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專項資金的申報、使用以及績效承擔主體責任,負責項目實施并進行日常管理;負責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并進行賬務處理;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考核驗收、績效評價以及專項資金清算等工作,自覺接受財政、紀檢監察、審計、業務主管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市財政局、市業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追回財政資金處理,各縣(市、區)財政、業務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協助執行。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視情節輕重,取消今后兩年本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十八條 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布意見,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專家或者市場中介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申報、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限3年。《平頂山市財政局、平頂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平頂山市市級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平財企〔202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