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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湖市促進生命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專項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 平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申報日期:2025-09-30 ~ 2026-12-31 查看原文

1萬~100萬

補貼詳情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平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獨山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平湖市促進生命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專項政策》已經十六屆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平湖市促進生命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專項政策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生命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總體部署,根據《浙江省“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建設行動方案(2023—2027年)》(浙政發〔2023〕4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動我市生命健康產業整體規模和競爭力提升,特制定本專項政策:

一、引育優質企業

1.支持產業鏈項目發展。重點圍繞生物技術藥、化學藥、現代中藥、生物醫藥檢測及產品、醫療器械、特殊食品、特殊化妝品等領域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外包,全力支持企業或機構來平開展投資或產業合作。

2.支持重大項目招引。固定資產投資(不含研發投入,下同)達15億元(內資)或2億美元(外資)及以上且拿地后一年內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達8億元(內資)或1億美元(外資)及以上的項目,按照生產性設備投入的最高10%~30%比例分期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億元。具體補助比例視項目談判情況而定。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包括第一期拿地涉及的土地款及拿地后一年內完成的土建、安裝、設備采購等。項目實行一次性獎勵,按規定經有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后(不包含當年)兩個自然年度內未竣工投產的不予獎勵,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在10億元及以上的項目可申請延期一年申報。

3.加強產業基金支持。設立生命健康產業配套基金,鼓勵各鎮街道設立專項子基金。

4.鼓勵加大投資力度。當年度生產設備投資完成1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給予設備投資額最高3%的獎勵;完成3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給予最高4%的獎勵;完成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最高5%的獎勵。以上分段計算,單個企業當年度最高獎勵500萬元。產品零部件、原材料年采購金額首次達到5000萬元、1億元、1.5億元、2億元及以上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獎勵合計最高200萬元。

5.鼓勵“專精特新”發展。對入選國家“單項冠軍”企業(產品)、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獲評省“雄鷹企業”、省級“隱形冠軍”、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5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評功勛企業、明星企業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年內月度列入年報核算單位的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

6.支持“未來工廠”創建。對獲得省級“未來工廠”、“未來工廠”試點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25萬元獎勵。對獲得省級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25萬元、15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智能制造示范企業、國家智能制造優秀場景企業,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獎勵。

7.支持科技企業梯度培育。對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新認定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3萬元、1萬元獎勵。對新引進的有效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機構審核通過后,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

8.鼓勵舉辦行業性活動。企業或行業協會舉辦經批準的全市性、行業性的高峰論壇、產學研等活動的,給予活動實際支出最高30%、單個活動最高30萬元的獎勵。

9.鼓勵企業參展。對參加由市級以上政府部門組織的國內線下展會的企業,按實際攤位費用予以獎勵,單個展會最高3萬元;以特裝形式參展的,給予單個展會特裝費用最高50%、最高15萬元獎勵。單個企業當年度合計獎勵最高30萬元。

10.支持獲得資質認定。

(1)對新取得FDA、EMA、CE、PMDA等批準獲得境外上市資質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單個產品最高給予20萬元獎勵。單個品種僅補助一次,單個企業當年度最高獎勵100萬元。

(2)對首次通過CMA、CNAS認證的制造業企業,分別給予最高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集聚創新人才

11.支持生命健康產業集聚人才。具體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人才工作的意見(2025-2026)》(平委辦發〔2024〕21號)等人才政策執行。

三、加強研發創新

12.支持企業加快新產品上市。

12.1化學藥品

(1)對在國內開展,完成Ⅰ期、Ⅱ期、Ⅲ期臨床試驗的1類創新藥(包括中藥、化學藥、生物制品。不同規格視為同一品種,下同),經評審按照實際研發投入的最高30%,分別給予最高200萬元、400萬元、600萬元的補助。2類改良型新藥,經評審按照實際研發投入的最高20%,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的補助。

(2)對于取得3類、4類化學藥、中藥或3類生物制品批件的,每個品種給予最高20萬元的補助。

(3)對在全國同類仿制藥中前三個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不含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對核定研發費250萬元以上的,經評審按照實際研發投入的最高2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補助。

(4)對首次取得原料藥登記號并投產的,給予最高10萬元的補助。

藥品Ⅰ期、Ⅱ期、Ⅲ期臨床試驗完成時間以每期臨床試驗提交總結報告為準。本條款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1000萬元。

12.2醫療器械

(1)對首次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的且具有相關發明專利的第三類器械產品,按實際研發費用的最高20%,給予最高150萬元補助。

(2)對首次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的且具有相關發明專利的第二類器械產品,對核定研發費用100萬元以上項目,按實際研發費用的最高10%,給予最高80萬元補助。

(3)對進入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分別再給予最高20萬元、50萬元補助。

本條款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不超過300萬元,同系列類似產品不重復支持。

12.3特色原料藥

對通過審查取得USDMF、EDMF/ASMF、CEP等相關認證證書的特色原料藥,按實際研發費用的最高20%,給予最高50萬元補助。

12.4特殊食品

對從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的規上企業,通過注冊程序獲得注冊證書的,每個品種最高補助20萬元。

12.5化妝品新原料

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批的化妝品新原料并實施產業化的,每個品種最高補助20萬元。

13.鼓勵加強標準研制。主導(排名第一)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嘉興市級地方標準、“浙江制造”標準的主體,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40萬元、20萬元、15萬元、20萬元的獎勵。

14.支持重大科技項目技術攻關。對牽頭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企業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對牽頭承擔省級重大科技專項的企業按照省級規定政策給予獎勵。對符合相關領域的項目攻關和技術創新,經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驗收通過后的重大類、重點類項目,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15.支持加強研發能力建設。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省級企業研究院、嘉興市級企業研究院分別給予最高150萬元、50萬元、25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研發中心、嘉興市級企業研發中心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海外研發機構、國際聯合實驗室,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8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16.鼓勵設備首臺套、軟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研發。產品被認定為國際、國內、省內、嘉興市內裝備制造業首臺(套)、軟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投保首臺(套)產品保險的企業,按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給予最高70%的支持(費率以2%為上限),支持時間按保險期限據實核算,單個企業當年度最高獎勵20萬元。

四、推動成果轉化

17.支持新業態模式培育。支持本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承接委托生產活動(委托雙方應無投資等關聯),按當年委托生產產品形成的委托生產收益在300萬元(含)至500萬元以下的給予1%的獎勵、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給予2%的獎勵、1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3%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8.支持實施科學技術獎勵。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浙江科技大獎的,分別給予最高300萬元、80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給予最高200萬元、100萬元、8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或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以上均指第一項目完成單位<個人>)。對以第二、第三項目完成單位(個人)獲得以上榮譽的,分別按第一項目完成單位(個人)的最高60%、30%給予獎勵。

19.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轉化。對獲得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以上、中國專利金獎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產業化項目按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0%,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三等獎,省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產業化項目,按項目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

五、優化配套服務

20.鼓勵生命健康服務業發展。具體按照《平湖市進一步支持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平政辦發〔2024〕64號)執行。

六、附則

1.本政策所有條款實行預算總額控制、競爭性分配。

2.各鎮街道根據實際情況可參照制定相關政策。

3.本政策條款第2條資金由項目所在地鎮街道財政承擔,第4-6、8-10、16、17條在工發資金預算中列支,第7、12-15、18、19條在科發資金預算中列支,其中第12.1中第(3)項條款,由科發資金承擔12萬元,企業所在地鎮街道財政承擔8萬元。

4.本政策除第4、17、19條外,其他政策不執行財政專項資金貢獻封頂。條款第12.1、12.2、12.3條與科技研發補助不重復享受。

5.享受本政策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凡列入一票否決事項名單的企業和個人,不能享受本政策。享受財政撥款的單位不予補助或獎勵,另有規定的除外。

6.同一項目符合我市多個政策規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項規定的,不重復獎勵,就高執行;除列舉外,同一項目進檔升級,屬定額獎勵的給予兩檔之間的差額獎勵。已享受省級及以上重大資金獎勵的,原則上不再享受本級財政資金獎勵。

7.本政策實行申報制,符合條件者向相應責任單位申報,第4-6、8、9、16條由市經信局牽頭組織審核,第7、14、15、18、19條由市科技局牽頭組織審核,第10、12、13、17條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組織審核。

8.本政策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實施過程中本政策所援引條款的有效期發生變更的,以變更后的有效期為準。如遇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