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支持上海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加快建設,深入推進低空經濟核心承載區打造,進一步集聚低空全產業鏈資源要素,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委會、閔行區政府、長寧區政府、青浦區政府、嘉定區政府制定了《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關于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支持政策》,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關于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支持政策》
上海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關于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支持政策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上海市低空經濟產業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2024-2027年)》和《加強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區域聯動發展 打造低空經濟核心承載區的行動方案(2024—2027年)》,加快集聚低空全產業鏈資源要素,依據《上海市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滬虹商管〔2024〕9號)和《上海市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滬虹商管規〔2024〕1號)有關規定,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支持對象和基本條件
重點支持方向:推動低空企業發展壯大,構建以龍頭企業為“鏈主”、重大項目為引領、產業園區為支撐的低空產業生態圈。加快低空地面基礎設施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支持低空經濟“飛起來”“飛得好”“飛得穩”。鼓勵低空企業加大創新研發力度,支持設立各類創新型研究平臺,以創新鏈賦能低空產業鏈。豐富商旅載人、物流配送、公共服務等應用場景,以場景應用牽引低空產業發展,形成產業鏈閉環。支持金融、會展、論壇、人才等營商環境優化,為低空產業高質量發展賦能。
(一)企業申報主體需符合以下條件:
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納稅和會計信用良好、經營狀態正常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分支機構除外),且工商注冊地、實際經營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商務區。
(二)活動類申報主體需符合以下條件:
申報高端論壇、會展等活動支持政策的,活動舉辦地須在商務區范圍內,且方案須事前認定。
二、支持內容
(一)培育壯大低空經濟主體
1.支持低空經濟重點企業發展。對經商務區認定的低空貿易型總部、民營企業總部,按照商務區相關總部政策分階段給予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的支持。對未達到總部認定條件且當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含)至5億元的企業,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次年營收保持正增長的繼續給予扶持,本輪專項資金政策期內每家企業累計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當年度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含)但不滿1億元的企業,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80萬元的獎勵,次年營收保持正增長的繼續給予扶持,本輪專項資金政策期內每家企業累計獎勵不超過400萬元。
2.建立重大產業項目跨區域協同發展機制。發揮虹橋商務區在低空總部、研發、銷售等方面的優勢,在市投促部門的指導下,支持相關低空企業在本市布局生產、制造等功能,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重大產業項目,建立跨區域協同發展和分享機制,支持發展壯大本市低空全產業鏈條。
3.支持低空產業集聚發展。支持低空產業集聚發展,對經商務區認定并承接低空上、中、下游產業的主題產業園區,綜合園區規模、產業集聚等情況,給予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的園區獎勵。對開展數字化轉型、營商環境優化、公共研發平臺、產業生態建設等公共服務品質提升的主題產業園區,按照實際建設投入的50%,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運營補貼。
(二)完善低空經濟基礎設施建設
4.加快地面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多元化主體參與低空經濟地面基礎設施新建及改擴建,對商務區內建設適應低空飛行航空器航線需要的無人機起降點、中型起降場、大型起降樞紐、eVTOL起降場、直升機起降平臺等基礎設施,并實際運營滿1年以上的低空經濟企業,按照實際建設投入給予50%的一次性補貼,其中每個小型起降點最高不超過10萬元,每個中型起降場、大型起降樞紐、eVTOL起降場、直升機起降平臺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每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600萬元。
5.加快建設低空信息基礎設施。鼓勵5G-A(通感一體)、衛星互聯網、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識別等技術,和低空通信、導航、定位、監視、識別、氣象、反制等服務的應用,對投資建設低空飛行管理服務系統并成功接入市級低空飛行管理服務平臺的企業,按照終端設備實際建設投入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鼓勵市級低空交通管理系統、飛行服務系統等綜合性公共服務平臺落地商務區,按照項目實際投入給予一定比例的建設和運營補貼。
(三)加大科技創新力度
6.加強核心技術研發。對聚焦高性能材料、關鍵零部件、動力電池、飛控系統、導航系統等低空領域的核心技術研發項目,經商務區和市經信委及市相關部門、相關區共同認定后,按照不超過項目研發費用的3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7.支持企業申請適航審定。對將總部或研發基地落戶在商務區的低空經濟企業,在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eVTOL)和無人駕駛航空器型號合格證(TC)、生產許可證(PC)后,并在本市建立生產線投產且達到一定規模的,分階段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eVTOL航空器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同一型號僅獎勵一次,每個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8.支持低空創新平臺發展。鼓勵各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商務區建設低空經濟領域創新型研究機構,對落地商務區的上海市重點實驗室等市級創新平臺,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和一定比例的運營補貼;對落地商務區的全國重點實驗室等國家級創新平臺,由市區聯合給予重點扶持。
9.鼓勵企業提升創新能級。對主營業務是低空經濟且首次被認定為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主營業務是低空經濟且首次被認定為上海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上海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評上海市產品質量可靠性創新“最佳實踐”的企業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0.鼓勵制定低空相關標準和規范。支持在商務區實際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等,主動對接國際、國內低空航空器設計、制造最高標準,制定或修訂低空相關標準和規范,進一步提升低空飛行器的安全性。經認定,對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支持低空經濟應用消費落地
11.支持開通低空短途商旅運輸航線。對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且公開渠道售票的載人航線(起點或終點至少一個在商務區內)的企業給予支持。經認定每條新開通的市內常態化運營航線(年度飛行不少于200架次)一次性獎勵20萬元,在此基礎上飛行架次每增100架次,給予 5萬元獎勵;每條新開通的省際常態化運營航線(年度飛行不少于100架次)一次性獎勵60萬元,在此基礎上飛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給予15萬元獎勵,以上兩項每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600萬元。
12.推動低空物流運輸新航線體系建設。支持物流企業以商務區為核心樞紐、關鍵節點開展低空物流業務,重點引導利用無人機進行市內及城際間的快遞和物流運輸,對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且常態化運營低空物流航線(起點或終點至少一個在商務區內)給予支持。經認定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航線(年度執行不少于5000架次),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首年每增加5000架次給予10萬元獎勵,次年同比上一年總飛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標準給予獎勵;中、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航線(每年不少于1000架次),給予一次性獎勵40萬元,首年每增加2000架次給予40萬元獎勵,次年同比上一年總飛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標準給予獎勵,以上兩項每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13.鼓勵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應用。推動低空產品和服務在交通管理、醫療救助、城市消防等社會公共治理服務場景中的應用,支持市場化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
(五)優化低空產業發展環境
14.強化多元化金融支撐。成立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加強融資租賃在低空經濟發展中的應用,以多元化手段支持低空飛行器購置、運營和維護,幫助企業降低融資成本。支持保險機構開發適用于低空航空器以及運載標的的專門險種。對低空企業通過“虹橋專屬貸款”融資的,按照不超過核定利率50%給予貼息,同一境內主體當年合計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15.舉辦低空經濟論壇和會展等活動。支持市場化主體在商務區開展低空經濟高峰論壇、高端展會、高能級學術會議等,其中對舉辦高端展會的,按照《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關于國際會展之都承載地建設的支持政策》相關規定給予支持;對舉辦具有較大影響力的論壇、會議等活動的,根據活動對低空產業的帶動效果,按照活動實際支出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
16.加強低空經濟人才引育。圍繞飛行器設計、動力系統、飛行控制、空中交通管理、適航審定等低空關鍵領域,加快引育一批低空科技創新人才、管理人才、專業服務人才,加強虹橋國際開放樞紐“一核兩帶”區域的低空產業人才協同工作機制,推動人力資源、海外人才等服務平臺的互通合作,同時在人才落戶、住房保障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
三、附則
1.本政策所稱低空經濟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業務為通用航空、eVTOL、無人駕駛航空器研發制造、低空飛行、運營及保障等低空經濟鏈上企業。所稱輕型、小型、中型、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等概念與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保持一致。
2.本政策與其他政策有重疊、交叉的,不能重復享受,由企業自主選擇申報。
3.重大項目支持政策和跨區域協同項目可就項目情況“一事一議”。
4.在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個別行業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管委會將會同相關區政府研究調整行業扶持標準和政策。
5.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或者本市頒布新政策,則按相關規定執行。
6.本政策由上海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7.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