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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東莞松山湖科技賦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 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申報日期:2025-09-26 ~ 2027-12-31 查看原文

3萬~6萬

補貼詳情

各有關單位:

現將《東莞松山湖科技賦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高新技術 業開發區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2025年9月18

東莞松山湖科技賦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1310”工作部署和省市高質量發展大會精神,全過程賦能產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科技產業互促雙強,支持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先行啟動區(松山湖科學城)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需資金納入松山湖科技創新局部門預算,根據每年預算安排情況執行。鼓勵獲得本辦法資助的企業扎根松山湖發展,持續享受松山湖的營商服務和政策賦能。

第三條松山湖科技創新局是具體執行本辦法的業務主管部門。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松山湖的區域范圍包括松山湖高新區和松山湖科學城。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五條本辦法面向法人單位及個人組織申報,申報對象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實際經營地在松山湖,已登記注冊的企業、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學校和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為“松山湖單位”。第十一條第(三)款申報對象為在松山湖單位任職且獲得技術經理人資格的個人。

(二)按要求完成火炬統計等各項科技統計工作,近兩年沒有拒報情況,且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1.提供虛假申報材料。

2.本辦法申報通知發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違反有關財經、稅務、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環保、節能、社保、安全生產、住房公積金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相關部門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罰沒產品。其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罰沒產品是指單次處罰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沒產品價值金額合計10萬元及以上。

3.本辦法申報通知發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累計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處罰(不含單次3000元及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4.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

信企業名單。

5.逾期未按要求足額退回財政資金。

6.經松山湖管委會研究認為不應予以資助。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技術合同是指已經相關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合同。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是指經國家相關部門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高企”)及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科普陣地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屬于財政全額供養單位。(二)有穩定的科普工作團隊,包括科普策劃、開發、管理和實施等方面人員。(三)經常性開展科普活動,并保證活動頻率及活動規模。(四)有相應的軟硬件設施。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科普活動是指圍繞科技創新、健康衛生、生態環保、節能減排、應急醫療、質量安全、科學文化等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群眾關心關注的焦點熱點問題,針對青少年、產業工人、居民群眾、老年人等重點人群開展的科普宣傳、科普講座、技能培訓、知識競賽等促進公民科學素質提高的活動。

本政策所指科普活動不包括技術研發交流、展廳接待、政策宣講、文化藝術、論壇(包括論壇、峰會、年會以及其他具有論壇性質的會議活動)以及商業性科普(即收費性質)等活動。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條 支持社會資本賦能成果落地

支持科技成果在松山湖落地轉化,對注冊時間不超過5年,成功引入風險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上市企業或上市企業全資子公司入股,且已到位資金不少于50萬元的科技企業,按已到位資金的 $10 \%$ 累計最高獎勵10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科技成果向企業轉化

鼓勵科技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及技術經理人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給予以下支持:

(一)鼓勵高校及科研機構向非關聯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并簽訂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按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 $3 \%$ 最高獎勵20萬元。

(二)支持規上科技企業與非關聯高校、中國科學院及下屬研究所、國家或省實驗室、松山湖內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簽訂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 $10 \%$ 最高獎勵20萬元。

(三)支持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廣東)建設,壯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隊伍。被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廣東)考核評定的中、高級技術經理人和國際注冊技術轉移經理人(RTTP),促成松山湖企事業單位與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簽訂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合同的,按認定的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 $3 \%$ 最高獎勵3萬元。

第十二條鼓勵企業科技成果應用

鼓勵注冊時間不超過5年的科技企業,向國內外上市企業或上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企業(含上述兩類企業全資子公司),推廣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按技術合同或采購訂單實際交易額的$20 \%$ 最高獎勵20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鼓勵企業申報認定高企,對當年首次認定、重新認定的高企,分別獎勵6萬元、3萬元。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支持高企、科技型中小企業、規模以上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內部研發費用100萬元以上(含)的企業,給予研發投入補助,標準如下:

(一)上年度內部研發費用5000萬元以上(含),補助50萬元。

(二)上年度內部研發費用2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補助30萬元。

(三)上年度內部研發費用100萬元(含)至2000萬元,且內部研發費用同比增長 $5 \%$ 以上(含),按上年度內部研發費用的$5 \%$ ,最高補助10萬元。

根據本政策年度預算總額安排,本條款可按統一比例對資助金額進行下調。

第十五條 支持產業技術攻關

支持松山湖單位承擔“國家科技創新2030一一重大科技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廣東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項目,以及國家、軍隊、省國防重大專項和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對單個項目到賬立項資助金額不少于100萬元的單位給予獎勵,標準如下:

(一)按到賬立項資助金額的 $10 \%$ ,對牽頭承擔國家級、省級項目的企業,分別最高獎勵300萬元、100萬元;對參與承擔國家級、省級項目的企業,分別最高獎勵50萬元、20萬元。

(二)按到賬立項資助金額的 $5 \%$ ,對牽頭承擔國家級、省級項目的高校、科研機構,分別最高獎勵300萬元、100萬元;對參與承擔國家級項目的高校、科研機構,最高獎勵50萬元。

獎勵資金分兩期撥付:在本辦法實施期間,項目通過中期評估,撥付 $50 \%$ 獎勵資金;項目通過驗收,撥付余下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 支持研發機構建設

(一)支持規上企業建設境外研發機構,對經商務部門備案的境外研發機構,按每個機構5萬元的標準獎勵所屬企業,每家企業累計最高獎勵 20萬元。

(二)支持松山湖單位申報認定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標準如下:

1.新認定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家獎勵1000萬元。

2.新認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粵港澳聯合實驗室、省級重點實驗室,每家獎勵150萬元。

同一研發機構從省級躍升至國家級的,按照“就高補差"方式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支持概念驗證中心及中試平臺建設

(一)對獲得國家、省概念驗證中心或中試平臺認定的單位分別獎勵 50萬元、30萬元。同一平臺從省級躍升至國家級的,按照“就高補差”方式給予獎勵。

(二)對獲得市級以上認定的概念驗證中心或中試平臺,按新

購科研儀器設備額(不含稅,單臺設備原值不低于10萬元)的 $10 \%$ 給予補貼。國家、省、市級平臺所屬單位分別累計最高補貼300萬元、200萬元和100萬元。

(三)對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條件的平臺,按新購設備購置額(不含稅)不高于 $20 \%$ 的比例給予最高補貼 2000萬元:

1.符合松山湖 $^ { 6 6 } 1 { + } 4 { + } 1 { + } \mathrm { X } ^ { 3 9 }$ 產業體系領域;

2.達到市級以上中試平臺認定建設標準;

3.新增固定資產投入不低于1億元。

第(二)(三)款按照“就高補差”方式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比例按照年度資金預算規模、申報項目數量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第十八條 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先爭優

對市級及以上孵化器進行評比,對總評分排名第1一3名的孵化器分別獎勵100萬元、70萬元和50萬元,對排名第4一6名的孵化器各獎勵10萬元。

第十九條 支持科技企業融資發展

對獲得信用貸款或融資擔保貸款的科技企業,按一定比例給予貼息支持。具體以松山湖管委會出臺的相關金融政策為準。

第二十條 支持企業投??萍急kU

對投??萍急kU的科技企業,按實際支付保費的一定比例給予

補貼。具體以松山湖管委會出臺的相關金融政策為準。

第二十一條構建政策型基金體系

鼓勵“投早投小投硬科技”,設立松山湖種子基金、天使基金,對符合松山湖 $^ { 6 6 } 1 { + } 4 { + } 1 { + } \mathbf { X } ^ { 3 9 }$ 產業體系領域的項目,由松山湖政策性基金按基金管理辦法進行投資。

第二十二條 鼓勵前沿科學研究和自由科學探索

松山湖管委會每年安排不少于1500萬元,參與組建“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東莞市聯合基金”,資助科研人員開展前沿科學研究和自由科學探索?;鹁唧w組織實施工作由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委員會執行。

第二十三條推動科學普及

(一)鼓勵學校聘請高層次科技人才擔任科學副校長。對經教育部門備案聘請科學副校長的中小學和幼兒園,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工作經費補貼。經費用于開展科學教育活動的組織與實施,包括科普講座、科學實驗、科技競賽等。

(二)科普陣地品質提升獎勵。鼓勵科普陣地發揮資源優勢,加強高質量科普創作,開發并舉辦科學、新穎、高水平的科普品牌活動,按科普陣地活動成效進行量化評比,評定一、二、三等級各2家、3家、5家,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

第二十四條對科技創新、產業技術發展等產生特別重大影響的項目,由管委會研究加大支持。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二十五條 申報組織

本辦法每年集中申報,申報通知在松山湖管委會官網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單位應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受理審核

松山湖科技創新局負責受理和審核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報送規范要求的,申報對象應按要求進行補充或更正??萍紕撔戮挚筛鶕嶋H需要,聯合相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申報材料審核或評審工作、開展現場考察或組織答辯,形成擬資助項目清單。

第二十七條征求意見及社會公示

經審核形成的擬資助項目清單,須征求松山湖管委會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并進行社會公示,社會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擬資助項目有異議的,由松山湖科技創新局進行處理及答復。

第二十八條 報批審定

松山湖科技創新局結合職能部門意見及社會公示情況,將擬資助項目清單報請松山湖管委會審定。

第二十九條資金撥付

根據松山湖管委會審批結果,松山湖科技創新局向松山湖財政國資金融局提交資助資金撥付資料,松山湖財政國資金融局按程序及時撥付資助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獲得本辦法資助的單位,應按照有關會計法規制度做好財政資助資金的賬務處理,妥善整理、保管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并自覺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獲本辦法資助的單位存在以下行為的,一經查實,將停止撥付財政資助資金,并追繳已撥付的或違規使用的財政資助資金,同時取消其3年內申報松山湖財政資助資金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申報資料騙取財政資助。

(二)截留、擠占或挪用財政資助資金。

(三)資助項目涉及剽竊或侵奪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識產權。

(四)同一項目重復申領松山湖同類資助,或同一經費支出多頭記賬騙取財政資助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松山湖單位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承擔由國家科技部或廣東省科技廳立項的科技項目,在本辦法實施期間通過中期評估或通過驗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標準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相關條款如與現行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有沖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體層級較高的文件內容為準。本辦法與松山湖管委會出臺的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同一項目“就高補差”原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松山湖科技創新局會同松山湖財政國資金融局做好本辦法的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本辦法修訂或延續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松山湖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本辦法的項目納入本辦法資助范圍?!稏|莞松山湖支持技術研發實施辦法》(松山湖發〔2024]7號)、《東莞松山湖科技企業培育實施辦法》(松山湖發[2024]

8號)、《東莞松山湖促進源頭創新實施辦法》(松山湖發[2024]9號)、《東莞松山湖營造創新環境實施辦法》(松山湖發[2024]10號)、《東莞松山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松山湖發〔2024]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