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
《平谷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已經區委常委會、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編制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平谷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知識產權發展規劃》等文件精神,深入實施知識產權強國戰略,推動知識產權強區建設,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創新驅動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圍繞區域發展戰略布局,推進知識產權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應用,結合平谷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服務等活動給予的資金支持或獎勵。
第三條 支持或獎勵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遵循嚴格審核、科學評估、合理安排、擇優扶持的原則。
第四條 本措施支持或獎勵的知識產權種類,僅限于專利、商標。
本措施適用于在平谷區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戶籍在平谷區的自然人,或者實際為平谷區提供知識產權相關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
涉及多個權利人的,以第一權利人為支持或獎勵對象。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標準
第五條 鼓勵知識產權創造,支持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自然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進一步突出高價值發明專利發展要求,對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專利,金獎每項獎勵50萬元,銀獎每項獎勵40萬元,優秀獎每項獎勵30萬元。
第六條 鼓勵知識產權運用,支持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實現知識產權價值。
(一)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質押獲得的銀行貸款,予以貼息補助,按最高不超過貸款年利息的50%給予貼息補助,每家每年享受貼息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支持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參加專利保險。對已投保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按專利保險費用的50%給予支持,最多支持2年,每家每年專利保險金額支持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鼓勵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對完成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按照實際融資費用的50%給予補貼,支持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支持知識產權聯盟建設。聯盟成立后開展相關運營工作,按照開展工作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支持,每個知識產權聯盟支持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五)支持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開展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專利戰略制定等工作。按照項目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支持,每個項目支持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七條 鼓勵知識產權規范管理,提升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核心競爭力。
(一)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稱號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對獲得北京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稱號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三)支持企業開展《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貫標認證工作,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審核認證的,給予認證費支持,最高不超過5萬元。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為《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國際標準實施試點企業的,給予試點實施費用支持,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八條 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優化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支持和引導知識產權權利人積極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益。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維權勝訴案件(法院終審或爭議解決程序終結勝訴的),按照案件訴訟費、公證費、鑒定費以及其他必要維權費用50%給予支持,同一權利人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 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鼓勵服務機構深化服務。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平谷區企業提供專利代理、評估、擔保等服務。對工作突出,取得顯著成效的服務機構給予支持,支持金額按《平谷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政策支持申報標準》(詳見附件)執行。
第三章 組織實施及申報流程
第十條 本措施由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落實主體責任,負責組織資金申報、受理、審核、發放等具體工作,提出績效目標。扶持項目所需資金由區級財政負擔,區財政局負責支持或獎勵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本措施支持或獎勵的資金是對上一年度獲得的相關授權、認證、稱號等的,且滿足支持條件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的一次性獎勵,每年采取集中申報形式,由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負責通過平谷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申報通知。申請人應當根據本措施規定和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申報。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支持或獎勵資金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事業法人證書或其他組織主體資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自然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獲得相關授權專利或獎項、稱號等項目的證明文件。
(三)相關費用票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須在票據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四)根據所申請支持或獎勵資金的事項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人在申報支持或獎勵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限期交回已撥付的資金,并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支持或獎勵資金的申報、審核、發放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和群眾舉報。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措施中支持政策與平谷區現行相關支持政策不能重復享受。
第十六條 本措施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辦法執行。遇國家和北京市政策發生較大調整時,本措施將進行相應調整,并按調整后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單位及個人在取得本措施的相關支持后,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有權停止政策支持,并保留相應的追索權。
第十八條 本措施由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谷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政策支持申報標準
附件
平谷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政策支持申報標準
根據《平谷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要求,為推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的發展,平谷區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平谷區企業提供專利代理、評估、擔保等服務。對工作突出,取得顯著成效的服務機構給予支持。
一、申報條件和范圍
(一)申報單位信用狀態良好,近五年沒有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行政處罰或經司法裁判承擔侵權責任,也沒有其他嚴重違法失信等行為。
(二)申報單位具有相關知識產權服務資質,有固定經營場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執業規范。
(三)申報單位應提供為平谷區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的合同、協議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評審標準
成功為30至50(含)家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包括:專利代理、評估、擔保)的機構,給予不超過5萬元支持;成功為50家以上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的服務機構,給予不超過10萬元支持。
成功為15至30(含)家企業提供擔保、評估的機構,并成功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給予不超過5萬元支持;成功為30家以上企業提供擔保、評估的機構,并成功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支持。
上述兩款標準涉及同一家機構的不能重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