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科技型企業培育工作,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根據《拉薩市全面推進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設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廳發【2017】40號)和《拉薩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設中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拉政發【2017】1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拉薩市域內注冊的科技型企業。
第三條 設立科技型企業獎勵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幫助技術研發水平較高、經營狀況良好、發展潛力較大的科技型企業發展,引導更多的企業申報科技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提升科技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獎勵資金由市小微企業“兩創示范”中央專項資金列支。
第二章 獎勵政策
第四條 鼓勵企業申報科技型企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市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五條 鼓勵企業設立研發機構。對新認定為國家級、自治區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六條 鼓勵企業開展國際合作。支持企業與國外企業、知名大學、研發機構在我市開展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對經評審立項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補助。
第七條 獎勵資金主要用于鼓勵科技型企業增加研發投入、設立研發機構、引進高端創新人才、申報和維護知識產權等。
第三章 申請及受理
第八條 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拉薩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的企業可以申請拉薩市科技型企業獎勵資金;獲得國家級、自治區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的企業可以申請拉薩市科技型企業獎勵資金;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企業可以申請拉薩市科技型企業獎勵資金。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向拉薩市科技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 獲得科技型企業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認定的企業,在申請獎勵資金時,需提交以下材料。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企業,需另外提供與國外單位合作的協議等材料:
1、拉薩市科技型企業獎勵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或認定文件復印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文件復印件;
以上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并加蓋公章。
第十條 科技型企業獎勵資金申請實行常年申報,分批審核。具體申請時間及要求,以科技局每年發布的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獎勵資金的申請材料由市科技局負責審核。市科技局受理獎勵資金申請后,根據需要組織現場考查和評審,審定后將結果公示7日。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市財政局核撥資金。資金撥付后,及時兌現。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未按時上報科技型企業統計報表的企業不得申請科技型企業專項獎勵資金。
第十三條 對于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獎勵經費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確認,由市科技局會同相關部門取消申報資格,追回已獲得的獎勵資金;情節較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暫用于“兩創示范”建設期間,后續進行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