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埔府規〔2023〕2號,以下簡稱《措施》),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四章 大力實施科技創新賦能行動
第一節 高企落戶獎
第五十條 對新落戶本區的規模以上廣州市外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扶持。
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落戶扶持時,企業的工商、稅務征管及統計關系需均已遷入本區。涉及更名的高新技術企業,需辦理完成相關變更手續。工商、稅務關系在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最后一年遷入本區的企業,需在本區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再給予扶持。
第五十一條 新落戶本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原工商、稅務登記、統計關系在廣州市外,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內的企業在《措施》印發實施后從廣州市外直接遷入本區的企業,不包含在廣州市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落戶高新技術企業不享受落戶扶持:
(一)在廣州市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遷出廣州市之后又再遷入本區的;
(二)在區政策兌現窗口集中受理申報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已超出有效期的;
(三)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其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或存疑的。
第二節 成長梯隊培育
第五十二條 支持本區龍頭企業建立內部孵化機制,通過員工持股、績效分成、期權池等方式開展內部項目孵化,每孵化一家高新技術企業,且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扶持。
第五十三條 龍頭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孵化扶持,應同時達到以下條件:
(一)已建立內部孵化機制;
(二)申請扶持的上一年度,企業營業收入或工業總產值達到5億元以上,且屬于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企業直接持股被孵化高新技術企業的比例不低于30%,且已持股時間不低于12個月;
(四)被孵化的企業應屬于《措施》正式實施后注冊成立的,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五)申請扶持時,被孵化的高新技術企業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本區。
第五十四條 龍頭企業獲得孵化扶持后,可以根據市場行為,所持股份發生稀釋、減持或退出等行為。
第五十五條 鼓勵高成長企業成長為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
(一)《措施》施行后,首次被認定為瞪羚企業的,給予10萬元扶持;連續兩年被認定為瞪羚企業的,給予20萬元扶持;連續三年被認定為瞪羚企業的,給予30萬元扶持。首次認定為瞪羚培育企業的,給予5萬元扶持。對認定當年企業創新積分位列所在階段(類型)前20名的瞪羚企業或瞪羚培育企業,額外扶持5萬元。
(二)《措施》施行后,獲得區首次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潛在獨角獸企業,分別一次性扶持500萬元、200萬元;對于《措施》有效期內已獲得200萬元扶持的潛在獨角獸企業,首次認定為獨角獸企業后,可申請300萬元補差。《措施》實施后,入選“中國獨角獸”“中國潛在獨角獸”的廣州市外企業整體搬遷至本區,并在本區設立獨立法人總部基地,分別給予5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業只可享受本條款一項扶持。
第五十六條 鼓勵高成長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展核心關鍵技術攻關,推薦高成長企業申報上級各類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項目。對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或潛在獨角獸企業,按照企業獲得認定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20%給予額外扶持,其中獨角獸企業最高100萬元,潛在獨角獸企業最高50萬元。
第五十七條 加強對高成長企業的股權融資支持。對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或潛在獨角獸企業,在認定當年獲得股權投資機構投資的,按所獲投資額的5%給予扶持,其中獨角獸企業最高200萬元,潛在獨角獸企業最高100萬元。
第五十八條 優化創新創業氛圍,加速高成長企業集聚,構建新經濟應用場景。建設獨角獸總部大廈,重點引進和培育獨角獸企業總部,對經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或潛在獨角獸企業進駐獨角獸總部大廈的,對其認定當年辦公場地租金按每平方米50元給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萬元。
第五十九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認定瞪羚企業、瞪羚培育企業、獨角獸企業、潛在獨角獸企業。具體認定辦法參照《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高成長科技企業發展實施辦法》(穗埔科規字〔2021〕5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8日。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