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區),鎮屬各單位,省市駐鎮單位:
《望牛墩鎮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獎勵辦法(2023年修訂)》業經2023年第6次政府工作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望牛墩鎮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望牛墩鎮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獎勵辦法(2023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集聚科技、創新、人才等要素資源,鼓勵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推動科技與產業結合,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全面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實施意見》《東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東莞市研發機構建設資助管理辦法〉等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配套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著力促進我鎮科技經濟融合、大力發展新動能、創造新優勢,全力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邁上新臺階,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鎮財政安排300萬元的望牛墩鎮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于獎勵2023年度申報認定的相關科技項目,以促進全鎮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三條 扶持對象包括在我鎮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個人僅限望牛墩鎮戶籍人口或在望牛墩鎮學校就讀的非戶籍在校生。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注重創新驅動、科技成果質量及經濟與社會效益,獎勵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鎮經濟發展局負責受理項目的申請和評審,擬定年度獎勵計劃報政府工作會議審批。鎮財政分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鎮經濟發展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同一年度內,同一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依照本辦法獲得鎮各項獎勵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在同一獎勵項目獲得不同級別獎勵的,按就高原則獎勵。專項資金為300萬元封頂,若資金不足當年分配,按權數進行分配。
第二章 獎勵范圍及標準
第七條 科技認定獎勵項目
(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我鎮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完成高企申報的獎勵2萬元,通過高企認定的獎勵1萬元。
(二)科學技術獎獎勵項目。對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業分別最高一次性給予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對獲得省級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業分別最高一次性給予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
(三)對通過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省級工程技術中心、市級工程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分別最高一次性給予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第八條 創新型企業獎勵項目。對通過國家創新型企業認定的,給予獎勵30萬元;對通過省級創新型企業認定的,給予獎勵20萬元;對通過市創新型百強企業認定的,給予獎勵10萬元;對通過市創新型瞪羚企業認定的,給予獎勵5萬元;對通過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給予獎勵2萬元。
第九條 知識產權獎勵項目
(一)商標獎認定。對獲得中國商標金獎、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最高分別一次性給予獎勵20萬元、10萬元。
(二)專利獎認定。對獲得國家級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企業最高分別一次性給予配套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對獲得省級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企業最高分別一次性給予配套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
(三)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對通過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的企業分別最高一次性給予配套獎勵20萬元、15萬元。
(四)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認定。對通過國家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省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認定的企業分別最高一次性給予配套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
(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十條 質量發展獎勵項目
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市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鼓勵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稱號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8萬元、5萬元、3萬元、1萬元。
第十一條 企業上市認定獎勵項目
對通過市政府認定(不含“新三板”)的上市后備企業,給予獎勵10萬元;對成功掛牌上市(不含“新三板”)的企業,給予獎勵50萬元;對將掛牌上市(不含“新三板”)注冊地從外地遷入我鎮的企業,在我鎮年納稅額達到1000萬元的,給予獎勵30萬元。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二條 獎勵項目集中受理一批次,由鎮經濟發展局制定和發布年度創新驅動專項資金申請受理通知,符合條件的單位按照有關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報鎮經濟發展局審核。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獎勵項目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對公示期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的,由鎮經濟發展局重新進行調整。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提交政府工作會議審批。
第十四條 資金計劃經政府工作會議批準后,鎮經濟發展局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序辦理請款手續。由鎮財政分局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撥付。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鎮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可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取消資格和追回專項資金的處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獲得專項資金項目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鎮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經費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申報主體須對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對企業或個人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本方案扶持資格或相關資助金額,或者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或者發現不符合資助條件的,由鎮經濟發展局報經鎮政府同意后,作出撤銷扶持資格和項目資助、追繳項目資助資金,并取消其3年內申請財政資金資格、視其情節輕重進行通報等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 不予資助的范圍:
從專項資金申請通知發布年度前1年的1月1日起至申報通知載明的申報截止日期止,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違反有關稅務、市場監管、環保、社保、刑事犯罪、安全生產等方面(不含海關)法律法規、規章受到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其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是指單次處罰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金額合計10萬元及以上的;
(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累計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不含單次3000元及以下罰款及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不含海關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省、市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精神相沖突的,按國家、省、市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鎮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