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桐廬縣加快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意見》已經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桐廬縣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桐廬縣加快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意見
為加快推進“強產興縣”戰略,全面落實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五年倍增計劃,推動我縣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一、鼓勵擴量提質
1.“鯤鵬計劃”“小升規”相關政策,參照市政策執行。對獲評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制造業“隱形冠軍”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的進檔補差獎勵。
二、鼓勵智能制造
2.對規上企業購置生產性設備300萬元(含)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實際投資額8%、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對新建項目及規下企業購置生產性設備3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給予實際投資額3%、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新建項目及規下企業在申報補助資金之前升規的,按8%進行補助。對企業實際完成投資額1000萬元(含)(設備、外購技術及軟件投入)以上(其中新升規企業和省級以上專精特新企業投資門檻降至500萬元)的技術改造項目,實施分類分檔支持,其中新一代信息技術及應用、高端裝備、生物醫藥、集成電路、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項目給予實際投資額20%、不超過1億元的補助,其他項目給予實際投資額10%、不超過5000萬元的補助(參照市政策執行)。
3.對經評審認定的工廠物聯網項目、市級數字化改造攻關項目,按照實際投入分別給予外購軟件技術50%、生產設備20%的補助,工廠物聯網項目不超過80萬元,市級數字化改造攻關項目不超過150萬元。每家企業近3年內僅可享受1次。
4.對省級重點工業互聯網平臺、市級“鏈主工廠”、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項目,按照省市政策給予獎勵。
5.大力推廣訂單驅動柔性制造新模式,對傳統制造業分批認定的小單快返示范企業,經專家評審認定,給予試點企業外購軟件和數據采集設備投入70%、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
三、鼓勵創新發展
6.對認定的國際、國內、省內重大技術裝備首臺(套)項目,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
7.對新認定為國家、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研發中心)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進檔補差獎勵。
8.對獲評國家級、省級、市級綠色低碳工廠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進檔補差獎勵。
四、鼓勵拓展市場
9.對省級以上“專精特新”企業參加全國性展會的,給予展位費100%的補助。對規模工業企業參加全國性展會的,給予展位費70%的補助。每個展位補助不超過3萬元,每家企業的展會補助每年累計不超過50萬元。對組織15家(含)以上企業參加全國性展會的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給予每次3萬元、每年不超過15萬元的獎勵。
五、鼓勵集聚發展
10.對首次認定為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五星級小微企業園、四星級小微企業園、三星級小微企業園的,分別給予市場運營主體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進檔補差獎勵。
11.小微企業園每凈增1家規模企業,給予市場化運營主體每家5萬元的獎勵。
六、鼓勵存量提升
12.每年提取全縣土地出讓收入的1%資金作為“騰籠換鳥”專項經費,用于盤活工業用地、企業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業園區配套設施等。
13.鼓勵兼并重組,對工業企業參與存量低效用地整治開發的,簽訂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和履約監管協議,給予轉讓土地廠房評估值8%、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加快建設“工業上樓”項目,對社會資本主體投入建設標準廠房的,約定項目驗收通過后產權分割比例,按單一產權分割登記。具體細則參照縣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政策(桐政辦函〔2024〕1 號)執行。
14.新建、改擴建廠房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容積率在1.5以上且按合法手續投建,并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的,按第四層100元/平方米、第五層及以上120元/平方米給予補助,每家企業不超過200萬元。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地下空間開展建設且已竣工驗收的,給予建筑面積300元/平方米補助,每家企業不超過200萬元。對增加建筑容量、開發地下空間的,不增收土地款。以上補助不含小微企業園和標準廠房。
七、附則
本政策適用對象為在本縣合法經營的制造業企業和工業互聯網平臺企業。
對當年投資類項目的補助比例,根據上年度制造業企業“畝產效益”綜合評價結果,A類企業和省級以上“專精特新”企業增加1個百分點,C類企業下降2個百分點,D類企業、以標準地出讓的項目(企業)在未通過驗收之前不享受政策。
該政策納入全面履約、總量控制范圍內。此前發布的文件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同一主體、同一項目,與省、市、縣各級其他同類政策有重疊的,按照“從優、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本政策自2024年8月30日起實施,有關獎勵條件自2024年1月1日起計算。《桐廬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桐廬縣加快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桐政發〔2022〕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