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辦:
《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和公共服務平臺、創業創新基地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9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和公共服務平臺創業創新基地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江西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精神,不斷強化中小企業梯次培育力度,鼓勵和支持我市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道路,提升我市中小企業創業創新載體、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建設水平,全面促進我市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開展梯度培育。推動“小升規”工作,支持升規企業加速發展壯大。建立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庫,對入庫企業進行重點扶持,持續推動技術、資金、人才等要素資源向優質中小企業集聚,積極輔導、推薦優質中小企業申報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引導中小企業走高質量發展之路。〔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局,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
2.實施專項獎補。對獲評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獎勵;對獲評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獎勵;對獲評江西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對獲評江西省專業化“小巨人”企業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對獲評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6萬元獎勵;對獲評南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5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
3.推動轉型升級。組織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專項培訓活動,鼓勵中小企業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快技術改造、裝備更新和產品迭代,提升核心競爭力。推動中小企業數字化、智能化升級,建設智能生產線、智能車間和智能工廠,實現精益生產、敏捷制造和智能決策。〔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局,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
4.強化融資支持。推廣“工信通”等中小企業融資產品,為中小企業提供低利率信用貸款支持。幫助市內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支持的機構爭取國家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降費獎補資金,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局、市金融辦,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
5.提升創業環境。舉辦“創客中國”等創新創業賽事活動,開展惠企政策及創新創業宣傳,營造濃厚氛圍。依托南昌創業大學,聯合高校院所開展中小企業人才培訓,提升管理水平和創新能力。開展“中小企業服務月”等助企活動,組織中小企業參加各類展會、論壇、推介會,助力開拓國內外市場。〔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局,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
6.促進融通發展。鼓勵大型企業通過產業紐帶、上下游配套、分工協作、技術擴散和平臺支持等,助推我市產業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支撐帶動全市中小企業共同發展,構建大企業和中小企業協同創新、共享資源、融合發展的產業生態。〔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局、市工信局,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
7.提升公共服務。支持社會化公共服務機構和平臺為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政務代理、法律援助、技術創新、數字化轉型等多樣化、全方位服務。對積極參與服務行動、有效解決企業痛點難點問題的公共服務平臺,推薦申報各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局,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
8.支持平臺建設。對獲評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獎勵;對獲評江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對獲評南昌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
9.夯實基地載體。對獲評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獎勵;對獲評江西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對獲評南昌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
10.保障合法權益。嚴格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組織開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專項行動。嚴格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并按照國家、省、市最新政策要求,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局,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
本政策措施適用于2021年1月1日以來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項目,所需資金在市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各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應配套安排相應資金,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及相關平臺、基地高質量發展。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