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巴中經開區、文旅新區,市級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巴中市知識產權激勵創新九條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巴中市財政局
巴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巴中市知識產權激勵創新九條措施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突出創新核心地位、大力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決策部署,強化知識產權創新激勵,促進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力爭到2028年,全市發明專利總量達300件,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1.1件,有效注冊商標總量達2.3萬件,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累計金額突破3億元,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勵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支持各類創新主體發明創造,對新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給予1000元一次性激勵。對新認定的高價值發明專利,每件給予3000元一次性激勵。對維持年限超過10年的發明專利擁有量超過3件(含3件)的專利權人,即年起每年給予每件1000元激勵。同年度同一件發明專利激勵總額不超過3000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商務局)
二、促進發明專利高效益運用。對申請地在巴中市域內的發明專利實施轉化運用、年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上年度銷售額從高到低篩選出5個企業,給予每個企業5萬元一次性激勵。同企業在本措施有效期內不重復激勵。(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三、強化地理標志運用促進。鼓勵農林牧漁和中藥材等特色產品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對新認定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每件給予20萬元一次性激勵。對新獲批籌建的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示范區,給予10萬元一次性激勵。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新認定的地理標志工程項目,分別給予3萬元、1萬元一次性激勵。(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中醫藥產業促進中心)
四、激勵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鼓勵銀行機構優化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滿足企業知識產權合理融資需求,支持企業更好發展。注冊地在巴中市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等創新主體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并辦理備案登記,對該筆貸款實際產生利息的20%給予貼息補助,同筆質押貸款補助時限不超過12個月,單年度內每戶貼息補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對創新主體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而進行的評估費用,給予其實際發生費用50%、單筆不超過3萬元、每戶每年不超過10萬元的補助。(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人行巴中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巴中監管分局)
五、支持知識產權產品推廣。推進馳名商標培育和認定保護,對新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每件給予30萬元一次性激勵。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商品的企業參加我市統一組織的境內外重要展覽和推銷活動,按境外、省外、市外、市內的標準分別給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一次性補助。(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局)
六、推進知識產權示范試點培育。開展知識產權示范試點創建,運用知識產權賦能區域經濟發展。對新獲批的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建設示范、試點縣(區),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激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省級知識產權普及教育示范學校,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激勵。(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教育局)
七、推進知識產權強企建設。鼓勵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推進知識產權強企建設,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試點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激勵。對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服務業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4萬元一次性激勵。對新認定的省級知識產權強企培育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激勵。(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八、支持購買知識產權保險。鼓勵保險機構豐富知識產權保險產品供給,加大知識產權保險支持,鼓勵創新主體積極投保,降低維權成本。對投保知識產權保險的企業、高校等創新主體,按實際保費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同一投保主體單年度內補助總額不超過2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巴中監管分局)
九、提升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水平。積極構建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服務創新創造。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激勵。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對象的主體,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激勵。(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本措施僅適用于注冊地或戶籍地在巴中市域內的各類創新主體,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此前已有相關規定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限制高消費和失信被執行人不享受。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措施解釋,每年一季度收集、復核上年度申報資料;市財政局負責資金兌現。本措施實施過程中如遇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