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處室,委管各單位,園區各企業:
《廈門火炬高新區關于支持科技企業創新提質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高新區黨工委會議、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5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火炬高新區關于支持科技企業創新提質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深入落實廈門市科技創新引領工程,進一步提升廈門火炬高新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科技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推動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支持創新型科技企業發展
第一條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向上一年度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的企業發放電子化支付憑證——“火炬創新券”,并組織評定“火炬創新券服務機構”和“創新服務事項”。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火炬創新券服務機構購買創新服務事項時,每次使用有效期內的火炬創新券在對應限額內最高可抵扣合同應付金額的40%。單家企業每年創新券額度按其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核定。
火炬創新券服務機構按季度向高新區申請兌付抵扣金額,同時高新區按其當期創新券兌付金額的20%給予獎勵;單家服務機構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40萬元。
第二條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對首次認定及重新認定通過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按市級相關部門通知要求給予獎勵。
第三條 支持火炬瞪羚企業發展
對當年度獲評“火炬瞪羚企業”稱號的企業,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支持獨角獸企業發展
對當年度獲評的“獨角獸”企業、“潛在獨角獸”企業和“種子獨角獸”企業,優先推薦給高新區各類投資基金,按規定給予基金投資支持。
第二章 支持企業提升研發能力
第五條 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對以下兩類企業給予補貼: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含)以上(營業收入以財務審計報告為準,下同)的企業,且上一年度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費用數額不低于200萬元并較前一年度增長5%(含)以上;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未達1億元的企業,且上一年度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費用數額不低于100萬元并較前一年度增長10%(含)以上。
補貼方式和額度:
屬“規模以上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火炬瞪羚企業”的,根據企業上一年度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費用數額,給予最高5%補貼,單家企業每年補貼額度最高300萬元;其他企業根據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費用數額,給予最高3%的補貼,每年單家補貼額度最高150萬元。該項根據年度申請情況實行預算限額控制,若年度財政預算不足,高新區將根據年度財政預算規模等綜合考量下調單家企業的獎補比例。
第六條 鼓勵企業建設各類研發機構
對上一年度新獲批“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按照所獲國家級、省級、市級等不同級別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一類型研發機構在獲得不同級別榮譽時,采取“就高不重復”的原則補足至相應檔次的獎勵金額。
對上一年度獲評的“火炬創新研究院”,給予以下建設經費補助和研發投入補貼扶持:建設經費補助一次性給予50萬元。研發投入補貼按研究院上一年度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研發費用數額的30%給予補貼,研發投入補貼逐年進行申報,連續扶持期限最高三年,累計最高補貼金額750萬元。
第七條 支持打造“火炬協同創新主體”
組織認定“火炬協同創新主體”,經認定的企業按照其開展協同創新工作的類別,疊加給予以下扶持:
1.對產學研合作,按照企業當年度實際支付給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發經費金額的15%給予補貼,每家企業合計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對提供中試服務,按照企業實際提供對外服務并于當年度實現收入金額的15%給予獎勵,每家企業合計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鼓勵企業開展科技攻關
對上一年度獲評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企業,屬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的,分別給予150萬元、30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屬項目參與單位的,分別給予每家企業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上一年度獲評省級/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且屬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的企業,按照所獲獎項系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同個項目在獲得本條前款所規定的多個獎項時,采取“就高不重復”的原則補足至相應檔次的獎勵金額。
第三章 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與運用
第九條 鼓勵企業申報專利獎
對上一年度獲評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上一年度獲評省級/市級專利獎項的企業,按照所獲獎項系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同件專利在獲得本條前款所規定的多個獎項時,采取“就高不重復”的原則補足至相應檔次獎勵金額。
第十條 鼓勵企業開展專利信息分析利用項目
對企業上一年度完成的專利信息分析利用項目(專利導航、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和風險預警),經高新區組織評定后,擇優(最高10個)給予實際支付金額50%的補貼,單個項目最高10萬元,單家企業每年補貼累計額度最高20萬元。對于已獲得市級/區級相關政策資助的項目,不再給予補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措施條款若與下列政策相關條款存在相同、類似或重復時,企業可選擇適用,但不得重復享受,另有規定的除外。
1.高新區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國家、省、市級政策中要求高新區給予政策配套或分擔扶持資金的部分);
2.企業所在行政區的相關政策(含高新區與各區共同承擔扶持資金的政策)。
第十二條 對于通過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行為套取財政資金的企業、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查實,高新區有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或協議約定,要求其立即返還通過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行為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資金。同時,自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行為被查實的當年度(含)起三個自然年度內,取消相關主體享受高新區扶持政策并取得財政資金支持的資格。涉及違法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本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措施實施之日期間,符合條件的參照本措施受理執行)。有效期滿后,有關條款延續至政策執行完畢。
第十四條 本措施由廈門火炬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