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做強新型工業戰略,鼓勵企業做強做大、提質增效、創新升級、技改擴能,加快構建體現濂溪特色和優勢的現代化產業體系,實現全區工業和信息化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一、獎勵范圍
本獎勵辦法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在濂溪區范圍內已正式投產的工業企業、數字經濟企業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二、獎項設置
(一)年度獎勵類。
由區政府表揚,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資金獎勵,并在每年頒發獎牌。
1.企業貢獻獎。獎勵上年度在我區實繳稅收500萬元以上的企業。
(1)實繳稅收500萬元(含)—800萬元的,獎勵4萬元;
(2)實繳稅收800萬元(含)—1000萬元的,獎勵6萬元;
(3)實繳稅收1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獎勵8萬元;
(4)實繳稅收3000萬元(含)—6000萬元的,獎勵12萬元;
(5)實繳稅收6000萬元(含)—10000萬元的,獎勵20萬元;
(6)實繳稅收100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30萬元。
(責任單位:區工信局、區財政局、區稅務局)
2.企業規模獎。上年度營業收入及實繳稅收達到以下標準的企業,按以下標準獎勵企業。
(1)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且實繳稅收超過100萬元的,獎勵1萬元;
(2)營業收入首次突破3億元,且實繳稅收超過300萬元的,獎勵2萬元;
(3)營業收入首次突破5億元,且實繳稅收超過500萬元的,獎勵3萬元;
(4)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且實繳稅收超過1000萬元的,獎勵5萬元;
(5)營業收入首次突破30億元,且實繳稅收超過3000萬元的,獎勵8萬元;
(6)營業收入首次突破50億元,且實繳稅收超過5000萬元的,獎勵10萬元;
(7)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0億元,且實繳稅收超過1億元的,獎勵12萬元。
(責任單位:區工信局、區財政局、區稅務局)
3.企業突出貢獻者。獎勵我區在稅收貢獻等方面表現突出的民營企業負責人。
(1)實繳稅收過億元的企業負責人,獎勵15萬元;
(2)稅收過5000萬元的企業負責人,獎勵10萬元;
(3)稅收過1000萬元,且較上年度實現稅收翻番的企業負責人,獎勵5萬元。
(責任單位:區工信局、區財政局、區稅務局)
(二)及時獎勵類。
由各牽頭責任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對照獎勵條件組織申報,經區政府審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個人給予資金獎勵。
1.鼓勵企業做大做強。
(1)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企業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專業化“小巨人”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分別給予企業5萬元、2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工信局)
(2)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分別給予企業10萬元、5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工信局)
(3)對當年投產、當年入規的月度工業企業,且入規后連續兩年產值維持在2000萬元以上的(含入規當年),給予企業5萬元獎勵;對往年投產、年報入規的工業企業,且入規后連續兩年產值維持在2000萬元以上的(含入規當年),給予企業3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工信局)
(4)對首次入選江西省獨角獸企業、潛在獨角獸企業、種子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潛在瞪羚企業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入選獎勵;(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5)區內企業實現境內主板上市的,給予上市專項獎補資金500萬元;實現科創板或新三板掛牌的,給予上市掛牌專項獎補資金100萬元。(責任單位:區政府金融辦)
2.引導企業創新升級。
(1)對首次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分別給予15萬元獎勵,對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8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2)對區內規上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投入,經認定核算后達到500萬元、1000萬元、1500萬元、2000萬元、2500萬元、3000萬元的,分別給予4萬元、8萬元、12萬元、16萬元、20萬元、25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3)對新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按照國家、省、市級分別給予企業2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科技局、區發改委、區工信局)
(4)對榮獲省級優秀新產品一、二、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給予企業3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工信局)
(5)對新認定省級“贛出精品”的企業,給予企業1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工信局)
(6)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小型微型創新創業示范基地,分別給予企業10萬元、5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工信局)
(7)對產品入選工業和信息化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企業進行獎勵,每個入選產品給予企業10萬元獎勵;對產品入選《江西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目錄》的企業進行獎勵,每個入選產品給予企業5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工信局)
(8)對成功入庫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型企業,每家給予0.3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3.推動企業提質增效。
(1)對榮獲國家能效領跑者的企業,給予企業10萬元獎勵;對榮獲國家級、省級綠色制造項目的(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等),分別給予企業10萬元、5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工信局)
(2)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管理創新示范企業和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分別給予企業10萬元、5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工信局)
4.推進數字經濟水平提升。
(1)對獲得國家、省兩化融合示范企業稱號的,分別給予企業10萬元、5萬元獎勵;對獲得兩化融合貫標企業的,按3A、2A、A等級,分別給予企業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對獲得DCMM(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評估模型)貫標(二級)以上的,給予企業5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大數據示范企業的,給予企業10萬元、5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工信局)
(2)對獲得國家級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融合類、智能制造類或同性質標桿示范(含優秀場景、案例等)的,給予企業1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工信局)
(3)對獲得省級“小燈塔”、智能制造標桿企業、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或同性質的標桿示范(含優秀場景、案例等)的,給予企業5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工信局)
(4)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工業互聯網平臺,分別給予企業10萬元、5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工信局)
(5)支持工業互聯網平臺商和服務商在區內開展“萬企上云上平臺”活動,以企業新增“上云上平臺”實際應用為依據,給予運營商500元/家獎勵,總額不超過5萬元。(責任單位:區工信局)
5.深化企業品牌戰略。
(1)鼓勵企業積極參加國際、國內各類行業或專業展會(交易會)活動,按實際參展費用(參展費、交通費、產品運輸費、產品存儲費)30%比例給予補貼,同一企業每年補貼不超過5萬元;(責任單位:區商務局)
(2)對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江西省井岡質量獎、九江市市長質量獎、濂溪區區長質量獎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6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江西名牌的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獎勵;對首次獲得綠色食品認證、有機產品認證的企業,分別給予3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區市監局)
(3)對首次獲得名品名牌的企業,按照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市監局)
(4)對主導或參與“江西綠色生態”品牌評價標準制(修)訂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首次獲得江西省綠色生態產品認證證書的企業給予3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市監局)
(5)開展質量管理體系提升行動試點的小微企業,成功獲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責任單位:區市監局)
(6)對主持或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對承擔數字經濟標準制(修)訂的企業單位,在上一條款基礎上增加獎勵3萬元;對參與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江西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8萬元、6萬元;對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且按期通過驗收考核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8萬元;對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且參與企業標準對標達標行動的企業給予3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市監局)
6.加強人才保障。
(1)對企業全職新引進的在濂溪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國際級頂尖人才、國家級杰出人才、省部級領軍人才、省部級杰出人才、地市級領軍人才、地市級杰出人才在濂溪購買首套住房的,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30萬元、20萬元、5萬元、4萬元安家費;(責任單位:區委人才辦)
(2)對企業全職新引進的全日制博士、碩士(或“雙一流”本科生),三年內每人每月分別給予3000元、1500元生活補助;(責任單位:區委人才辦)
三、獎勵說明
(一)符合本獎勵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當年同時符合本辦法多項獎勵(扶持)條件或本區其他獎勵(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單個企業(含企業相關管理人員)獲得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該企業上繳稅收地方留存部分總額,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獲獎企業或個人承擔。鄱陽湖生態科技城內企業按本政策同等享受,獎勵資金由受益財政支付。
(二)按照“即申即享、免申即享”原則,由各牽頭單位(排在責任單位第一)負責推進各項獎勵政策兌現,需提供申報材料的由各牽頭單位另行通知。
(三)如企業在年度內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責任事故、重大群體性勞資糾紛、涉及偷稅侵權、信用違約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及其他不予享受財政政策情況的企業,取消該企業及相關人員當年度獲得獎勵的資格。
(四)本獎勵辦法由相關牽頭單位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調整,按照調整后的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執行。區政府及區直有關部門出臺的相關工業獎勵、數字經濟獎勵扶持類文件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