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能力評估的企業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地位,從事信息系統建設和服務業務1年以上;
(二)社會信譽良好,有良好的資信和公眾形象,有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近三年無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無經營異常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滿足《信息系統建設和服務能力評估體系能力要求》中相應級別要求;
(四)能夠提供充分滿足戰略管理、業務運營、基礎保障、改進創新等能力要求的真實性、適宜性和有效性證據;
(五)承諾并遵守行業公約,并認同《信息系統建設和服務能力評估工作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