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創新型中小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陸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取消公告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