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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14
17:14
果果小編
評論
(1)聯合體成員在投標階段變更的法律后果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聯合體應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之前組成。如果聯合體在資格預審后增加或減少或更換成員,投標將無效”。投標聯合體是一個完整的投標人。其內部成員數量和主體的變化意味著聯合體的根本性變化。聯合體成員的增加或減少將從本質上改變聯合體,這將導致以原聯合體名義準備的所有工作和活動終止。
所以,在整個投標階段,如果有成員退出聯合體,以原聯合體的名義進行的投標無效。
(2)建設項目協議簽訂后聯合體成員變更的法律后果
現行法律僅規定聯合體成員在投標階段變更的投標無效,但未規定中標后聯合體變更的法律后果。
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聯合體成員在招標人通知中標后簽訂中標合同,如果聯合體成員退出,不愿意參與建設項目的后續活動,聯合體可以違約沒收投標保證金,并要求投資者聯合體成員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招標失敗和損失;如果已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且聯合體成員的增加或減少發生變化,則已簽訂的合同仍然有效,但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文件或合同追究聯合體成員的違約連帶責任。在極端情況下,招標人甚至可以通過聯合體的根本違約來終止合同。
無論是投標無效、合同有效還是招標人終止合同,聯合體成員因聯合體成員的變動而違約,聯合體成員都需要按照聯合體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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